本协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人员:4人。(理事长:王兴华;秘书长:田章茂;副秘书长:脱景华;工作人员:安先勤)
协会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红庙金台里27号
邮编:100026 E-mail: zhenzhi-xiehui@263.net
电话:85992961、85992985 传真:85992166
北京针织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针织行业协会.挂靠在北京纺织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协会属于社会经济团体,是自愿组成,不受部门及所有制限制,它是通过民主协商、协调、为企业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社会团体,其合法权益和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市针织集团公司等十几个从事针织产品生 产、经营、科研企事业单位发起组成,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菅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以振兴和发展北京地区针织行业为宗旨,为针织行业的共同利益服务,为会员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推动行业经济效益、技术、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促进技术进步和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现代化管理和全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经委行业管理办公室和北京纺织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北京市社会团体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 本会注册金额为人民币壹拾贰万元。
- 任务
- 本会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在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发展北京针织行业服务。其基本任务是:
- 基础调查 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基础调查。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技术质量标准、经济立法工作等建议;并代表行业利益,与有关部门研究协商解决企业存在的实际问题。
二、横向联合与协作。帮助企业发展横向联系与协作。协调与衔接产销竞争中发生的问题,调解会员纠纷。在产品对外出口,技术引进、设备转让、调剂物资余缺等方面为企业牵线搭桥,以及协调针会织产品价格等。
三、行业管理。受政府部门委托,实行行业菅理,如监测针织产品质量,组织名优产品评比的前赴后继期准备工作,推出推荐意见等。
四、信息服务。通过编辑出版刊物,召开各种形式的信息会等,向会员厂提供国内外市场动态、新产品开发、生产技术与产品的发展趋向、科技成果等技术经济信息。
五、统计工作。按照本行业实际要求,加强统计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反行业现状、成绩和问题,超前把握行业发展趋势,保证行业持续发展。
六、展销服务。组织各种形式的产品展销会,为会员厂拓宽销售渠道,提高知名度,压缩库存,加速资金周转创造条件。
七、人才服务。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专业人员,提高企业职工素质。
八、咨询服务。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经济咨询服务,为企业排忧解难。
九、对外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的民间经济组织的联系,开展行业间、国际间的技术、经贸、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及会员企业委托的事宜。
-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只接收团体会员。
一、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针织企业或与针织工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不受部门或所有制限制),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入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入本会,并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由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一份。
会员自愿退会,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性退会,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批评权,监督权;
3、有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和优先得到本会发行各种资料的权利;
4、有提请协会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5、有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布置的工作、承担协会委托的任务的义务;
2、积极参加并帮助协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向协会提供有关信息、稿件和资料的义务;
3、自觉加强团结,维护行业利益,支持协会工作,宣传协会声誉。在会员之间相互支持,相互谅解的义务;
4、在协会组织下,帮助其他会员企业解决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科技开发、人才培训等方面问题的义务;
5、按规定交纳会费,自觉遵守行规行约的义务;
6、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本会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一月至三月,会员不缴纳会费停止其会员资格,由协会通知企业法人代表;连续二年未缴纳会费者,将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宣布除名。被除名的企业重新加入协会时,需补足拖欠会费。
-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坚持民主办会,协商办事,协会的主要领导人,要真正民主选举产生,而不是让政府和企业任命或只是走形式。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即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凡加入本会的各会员单位的厂长(或经理)均为本会理事。
会员代表大会(即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迭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并选举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其他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即理事会)有多数(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多数(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即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即理事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即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2一3人、秘书长一人,理事长连任不超过二届。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二、决定聘请有关领导和协会原领导担任名誉和顾问,指导协会工作;
三、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审批会员;
六、提出下届常务理事会和正、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书候选人;
七、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即理事会)的决议;
八、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九、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十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即理事会)并报告工作;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的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由若干专职人员组成,根据工作开展的需要,秘书处可下设若干个工作部、组;
本会可根据需要也可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人员从现职和离退休干部中选聘。
- 本会的法人为常务会,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十六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至五人组成,由全员代表大会(即理事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即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十七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可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给本会会员(支付其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所取得报酬以及付给租贷会员的房租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 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一、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
2、行政补助;
3、有关单位捐赠;
4、举办展销、咨询、人才培训、编印资料收入;
5、协会办经济实体收入等;
二、经费用途;
1、业务活动开支,包括会议费,差旅费,房租费等;
2、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劳保福利支出;
3、邀请专家作报告、讲课等支出;
4、奖励金及劳务费支出;
5、协会其他活动费用及办公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即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壮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条 发展社会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挂帐;
第六章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即理事会)通过。
二、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合同有关部门的善后处理。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终止程度
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即理事会)通过。
二、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合同有关部门的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理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即理事会)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证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其它必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