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照明电器协会成立于1987年5月,原名:“北京灯具协会”,1989年因会员发展涉及电光源领域,遂更名为北京照明电器协会。十四年来,在北京市经委行业管理部门和挂靠单位北京市一轻工业总公司的关心指导下,协会坚持面向市场、面向企业,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需,努力搞好服务和协调工作,广泛团结北京照明电器行业里的多种类型企业,团结会员单位由创建初期的11家,发展到现今的近70家。
协会领导组成已历经四届,各届主要领导名单如下:
第一、二届:理事长:王国庆
秘书长:查 明
第三届: 理事长:石 忱
秘书长:冯润蓬
第四届: 理事长:陈瑞福
秘书长:马根成
协会下设三个机构:办公室
霓虹灯专业委员会
照明工程专业委员会
二、协会宗旨及章程
- 宗旨:团结全体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为行业服务,促行业发展。
- 章程:北京照明电器协会章程
-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北京照明电器协会。
第二条:本会由北京市光源灯具及照明电器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宗旨:团结全体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为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 本会接受北京市经委行业管理办公室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 本会基本任务是沟通行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协调行业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促进行业发展,繁荣市场经济.
第七条 : 本协会具体任务.
1.结合行业实际,积极宣传党和国家及市政府有关方针政策;
2.开展行业状况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提出行业的规划,经济技术政策方针等方面的建议;
3.开展行业之间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企业之间的联系,促进行业技术管理水平的提高.为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出谋献策,不断扩大市场覆盖面;
4.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有关资料信息推动科技进步,组织培训,承担政府或会员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5.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制定行规行约,促进行风建设,推动行业内外联和,抵御行业不正当竞争和假冒伪劣产品;
6.开展有利于行业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原则。
- 会员资格:
从事照明电器行业,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科研院所,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均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 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一份。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退会,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九条、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 会员的权利
-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有表决权;
- 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 有参与本会内部事物的管理权;
- 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 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 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 会员义务
- 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 积级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 积级向协会提供统计资料和信息;
- 按规定交纳会费;
本会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1月至6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它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关,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大会职权。主要职责是:
- 制定修改章程;
- 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监事会;
- 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的工作方针;
- 审议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通过重要决议;
- 决定本会的大变更和终止;
- 其它事宜。
会员大会有半数以上会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会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
第一届理事会的常务理事由发起单位充分酝酿协商,推举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由投票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不超过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为常务理事总数的1/2,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为会员总数的1/3,理事长连任不超过二届。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 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 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 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 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 审批会员;
- 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 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 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 召开会员大会并报告工作;
- 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方法并接受监督;
- 其它职责。
第十三条: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十四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十五条: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 选举产生监事长;
- 出席常务理事会;
- 监督本会的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 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 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 资产和财务
第十六条:本会资产为共有资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报酬以及付给租赁会员的房租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条:经费来源和主要用途:
- 经费来源
- 会员会费
- 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助;
- 协会咨询服务收入;
- 其它合法收入;
- 主要用途
- 会议经费及差旅费;
- 协会日常活动所需经费;
- 其它正常开支。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建全财务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九条:发展社团经济所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帐。
-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条:变更程序
- 本会章程,名称,法人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 涉及登记证书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变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 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终止程序
- 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 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剩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 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经社会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 协会办公地点、电话: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南站星光集团南二楼
邮编:100076
电话:(010)60251752-5052 60250191
电传:(010)60250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