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仪器仪表行业协会成立于1988年,当时共有会员单位105个,会长杨占春同志。
自2001年下半年,北京仪器仪表总公司领导,根据国家经贸委016号文件及北京市经委下达的有关文件,对协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正在进行筹备换届工作。
联系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大七条11号301室
联系人:刘淑琴 邮编:100035 电话:62252159
北京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仪器仪表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分析仪器厂等21个单位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宗旨:
一、为了加强行业管理,促进横向联合,推动北京仪器仪表行业健康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二、本协会以当好企业的参谋,作好政府的助手,发挥企业和政府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宗旨。协会的各项活动要以维护企、事业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中心,积极为振兴北京仪器仪表工业做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七条 注册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
第二章 任 务
第八条 进行全行业发展的调查研究工作,根据对国内外发展情况和市场预测,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法规、行业体制改革等方面的建议。维护企业权益不受侵害,努力为会员服务。
第九条 积极发展横向经济联系,促进企业之间的优化组合,努力形成行业内合理竞争的形势,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十条 开展咨询服务,提供技术经济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举办展销、讲座、信息发布等各种形式的活动,促进行业信息交流。
第十一条 协会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为企、事业培训各种人才。
第十二条 积极发展与国外技术经济合作与交流,为促进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服务。
第十三条 组织企业商订行规行约。开展行业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经济关系。
第十四条 接受政府授权代理工作和其他社会团体委托办理事项。
第十五条 组织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第十六条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以及会员类型应根据社团实际确定。根据本会特点可设荣誉会员或名誉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团体会员资格:
凡是仪器仪表系统的设计、制造、维修、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经营、服务等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交纳会费。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即为团体会员。
二、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一份。
会员自动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性退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刊物。
3.优惠取得科研成果转让和咨询服务。
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二、会员义务:
1.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执行协会决定,完成协会工作。
2.按协会要求提供有关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等资料,与协会沟通信息。
3.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为发展振兴北京仪器仪表工业做出贡献。
4.按协会规定按期交纳会费。
本会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3月至6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他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其它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
第一届理事会的理事由发起单位经过充分的酝酿协商,推举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由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会长连任不超过三届。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三、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审批会员;
六、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七、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八、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九、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十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其它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法人为理事会。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X人(一般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会;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资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服务应取得报酬以及付给租赁会员的房租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一、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团体会员交纳的会费)。
2.政府部门的拨款和资助。
3.有偿服务收入。
4.团内外团体、个人的赞助。
5.其他收入。
二、经费支出:
1.开展咨询、技术交流、展出资料等支出。
2.邀请专家学者做咨询讲课活动经费。
3.本会常设机构的办公费用及工作人员的报酬。
4.对本会有卓越贡献的会员和个人给予奖励等。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帐。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终止程序
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团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其它必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