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药行业协会是以北京地区医药、医疗器械、工商企业、科研、大专院校相关企业为会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到目前为止,已有会员二百余家,覆盖了北京主要的大中型工商企业。协会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管理,挂靠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经济发展“十五规划”,已将生物工程和新医药列入重点发展行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加强北京医药行业协会势在必行。北京医药行业协会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北京医药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力量,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北京医药行业和企业的健康发展。
北京医药行业协会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的精神,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改革调整和规范发展。并在实践中,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并在政府转变职能后,存在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协助政府逐步实现从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
北京医药行业协会的宗旨是“服务”。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协会的主要职能是为企业和行业服务,同时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以促进医药行业和医药经济的发展和壮大。
北京医药行业协会在政府授权和委托下,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有关我市医药行业调研、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制定工作;
二、我市医药行业统计和信息发布;
三、我市医药企业GMP、GSP认证的测评和咨询等;
四、组织有关医药行业的展销会、展览会活动;
五、开展国内外有关医药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行业协会为会员企业提供如下服务:
1.组织各类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及国内外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展览推广会。
2.组织开展国内外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3.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地有的放矢地宣传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医药行业的方针政策与法规,帮助企业按现代化企业制度加强管理,尽快与国际接轨。
4.提供GMP、GSP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成果、专利的推广与转让服务。
5.及时有效地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与建议。
6.创办有特点的行业刊物,为会员提供及时的、有益发展的信息服务,为企业找到新的发展起点提供条件。
7.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及会员的其它要求和服务。
协会将在市经委、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切实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北京医药行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北京医药行业协会于2001年4月25日正式成立。
本协会组织机构: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秘书处。
办理日常事务机构:办公室和技术服务部。
本协会人员构成:会长一人由张桂华担任、常务副会长一人由田大方担任、秘书长一人由戴盛明担任、常务副秘书长一人由吕白棉担任、工作人员数人。
办公地点:北京崇文区崇外大街42号同仁堂大厦905、906房间。
邮编:100062
联系电话:67187449、67187453、67186699-1905。
传真电话:67187449
联系人:任淑梅 杨莉莉
北京医药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北京医药行业协会”(简称为医药协会)。
英文译名:BEIJING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
缩写名称:BP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以北京地区医药行业的工商企业、事业单位为主体,有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参加的,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服务”,是联系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是为政府和企业服务的中介组织。本协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本协会将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会员的共同愿望,开展行业工作。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经济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挂靠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北京地区医药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 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三) 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委托,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组织行业重大技术改造,重大科研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
(四) 组织人才技术培训,组织行业的展览会。
(五) 组织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 宣传、贯彻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医药行业的方针、政策与法规,并根据医药行业的特点,制定《行规行约》。
(七) 创办具有行业特点的刊物,为行业经济发展提供信息服务。
(八) 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提供技术成果的推广与转让的服务。
(九) 及时向政府管理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
(十) 承办有关政府部门和会员委托的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制造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制药机械与协作配套的企业,以及医药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设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的企业和社会团体。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七)提请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八)对协会理事监督权与罢免理事的建议权;
(九)本协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市场动态和先进经验等资料;
(六)支持与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
(七)本协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由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依法宣告破产或被撤消的;
(二)停业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经本协会劝告拒不改正的;
(四)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本协会宗旨行为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的变动;
(五)审议并通过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
(六)通过重要决议;
(七)决定重大变革和终止事宜;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每三年召开一次(按届召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要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对本协会章程修改进行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七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负责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下设有专职人员组成的秘书处作为本协会的常设机构,处理日常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团体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设置专业委员会,并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可列席
理事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1年4月25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