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塑料工业协会简介

  北京塑料工业协会成立于1987年,是在北京市经委授权下,由从事塑料原料、塑料制品、塑料机械和模具生产及其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本着互利的原则,自愿参加组成的地区性行业组织,挂靠单位为北京隆达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现有会员单位近100个。

  业务范围:开展行业协调服务、信息交流、横向协作、咨询服务、专业培训、新技术新材料推广、承办委托。

  协会现有月刊《塑料信息》,现已发行已十一年,受到行业内有关企业的好评。

  协会人员:

  理事长: 张玉川 原北京隆达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总工

  常务副理事长:刘 济 北京北泡塑料企业集团 副总经理

  副理事长: 杨清雨 中石化北京燕山石化公司 总工

  副理事长: 吴晓光 北京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总工

  副理事长: 方承仕 北京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总工

  副理事长: 乔金梁 中石化北京化工研究院 副院长

  副理事长: 王玉珍 原北京隆达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科技处处长

  秘书长: 谢荣铮 北京塑料工业协会

  监事长: 王孝辉 北京塑料十三厂厂长

  北京塑料工业协会秘书处设在北京北泡塑料集团公司

  地 点:北京市丰台区永外顺四条1号

  邮 编:100078

  电 话:67659831 67627772-2017

  传 真:67612929 

 

北京塑料工业协会章程

  1.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北京塑料工业协会

  第二条:北京塑料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北京市经委授权下,由从事塑料原料、塑料制品、塑料机械和模具生产及其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本着互利的原则,自愿参加组成的地区性行业组织,挂靠单位为北京隆达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本协会属于社会经济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是依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联合全行业各方面的力量,充分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开展技术、经济贸易信息交流,促进企业间横向联合,促进国际贸易联合、合资办厂,逐步建立信息库,为企业服好务,为发展北京塑料工业而努力。

  第四条:本协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批准登记的章程,遵循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第七条: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000元 。

第二章 任务

  第八条:协会的任务

  1、开展对全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工作,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标准、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设,并参加有关活动。

  2、推动横向经济联系,协调企业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问题,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3、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交流活动,指导企业的经营。

  4、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专业人员,提高企业的素质。

  5、发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在对外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方面,促使企业形成统一的立场。

  6、组织企业引进设备、引进技术的评估工作和情况交流。

  7、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8、承办政府部门及其它社会团体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本协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

凡从事塑料原料、塑料制品、塑料机械和模具生产及其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均可申请为行业协会的会员、名誉会员和外籍会员。

  申请入会的单位,需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会议讨论批准,为本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和会员章程。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会长会议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条: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一、权力:

1、有表决权、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监督权。

2、有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力。

3、有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力。

4、有要求协会给予协助,维护本单位正当利益的权力。

5、有权向协会申请必要的生产协作和技术协作,以及对其生产技术、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咨询、诊断。

6、有退会的自由(退会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报告秘书处并办理退会手续)。

二、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各项决议。

  2、按期交纳会费,有特殊困难可缓交。无故连续2年不交会费的按自动退会办理。

  3、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派的各项工作。

  4、积极参加协会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交流活动。

  5、维护本协会利益。

  6、每年应向协会报告基本情况。

  1.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以及秘书长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经充分酝酿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

  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 制定、修改并通过协会章程。
  2. 审查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 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 审议并通过各项提案。
  5. 选举理事会。

  (二)协会设名誉理事长,指导协会工作。

  (三)协会设理事会。

  协会的理事由各单位的法人代表参加。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是协会工作的执行机构。

  其职责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 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 领导协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4. 组织召开会员入会,取消会员会籍。
  5. 表彰优秀会员。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由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负责协会的工作,常务理事会的人选由理事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四)常务理事会设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五)根据工作需要,协会设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负责开展协会某一方面的工作。

  (六)协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主要职责:

  1、选举产生监事长,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法和协会章程开展工作。

  3、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十三条:本会资产为共有财务,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和各项事业。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会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侵占。

  第十四条: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一)经费来源

  1. 会员交纳的会费。
  2. 组织新产品的开发、科研的收入(包括信息资料的收入)。
  3. 有偿服务收入。
  4. 个人、团体和单位的赞助。
  5. 政府及有关单位的资助。
  6. 其它正当收入。

  (二)经费支出范围。

  1. 协会各项业务活动的开支。
  2. 协会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做技术讲座开支。
  3.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
  4. 协会必要的办公条件所需要费用的开支。
  5. 其它正当开支。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年度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和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变动情况应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终止程序:

  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保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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