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水泥工业协会简介

  北京水泥工业协会由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办,是以北京地区水泥企业为主,以及相关单位自愿组织的社会团体,是经北京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水泥工业协会经各方筹备,于1986年11月16日召开“北京水泥工业协会”成立大会,通过《北京水泥工业协会章程(草案)》,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和办事机构。于1987年经北京市经委批准,经市民政局审核,发给协会《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证》。

  相继于1989年、1992年、1994年、1998年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第五届北京水泥工业协会理事会和办事机构。其中第四届和第五届根据形势要求都对《协会章程》作了部分修改,得到大会一致通过。

  协会主要业务: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法规,及时反映本行业的成就、问题、建议和要求;承担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办理行业管理方面的工作任务;开展行业调查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本行业技术进步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建议;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有关水泥行业的技术经济资料和市场信息;组织技术经验交流,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种服务,帮助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有关问题;建立和发展国内同行业及相关单位的联系和友好合作;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届北京水泥工业协会的机构:

  协会理事会由27家会员单位组成,常务理事13名:

  理事长: 胡中甲 (北京金隅集团常务副总经理)

  副理事长:杨喜金 (兼秘书长)

  副理事长:杨学曾、李惠、梁立功

  监事会由3家会员单位组成:

  监事长: 张满江(北京市水泥质检站站长)

  秘书处: 设办事人员,并聘请水泥行业内的专家根据工作项目的安排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协会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市府大院1#楼328房间

  电话:88011264 83163647 传真:83163647

  邮编:100053

北京水泥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水泥工业协会,由北京建材集团总公司主办,事宜北京地区水泥企业为主,及相关单位自愿组织的社会团体,是经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办门市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我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遵守国家法令、方针、政策,联合水泥企业各方面的力量,发挥技术管理优势,积极为企业服务,推动技术进步,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节约原燃材料,加强经营管理,改善环境保护,为北京地区水泥工业巩固发展,加快首都总体规划的建设做出贡献。

  第三条 协会主要通过组织、协调、调查研究、信息交流、培训规划、建议等手段,来完成对主办单位和政府部门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对会员单位起引导沟通和服务作用。

  第四条 协会接受北京建材集团总公司的领导,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协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批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第六条 协会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反映本行业的成就问题、建议和要求。

  2、承担主办单位和政府部门委托办理行业管理方面的各项任务,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企业建协调指导工作;

  3、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掌握行业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科研设计等经济活动的基本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向政府主管单位提出本行业技术进步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建议。

  4、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有关水泥行业的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技术经验交流,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种服务,帮助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问题。

  5、采取各种形式为会员单位培训人才,推动企业人员素质的提高。

  6、建立和发展国内同行业及相关组织的联系和友好合作。

  7、受会员单位委托,代表会员单位利益,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与入会手续。

  水泥企业、水泥机械制造、设备安装、矿山施工及与水泥相关的企事业和院校、设计部门等单位,承认本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均可书面申请入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一份。

  第九条 各团体会员单位均需确定一名厂级或技术负责人,作为本企业代表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和建议权。

  3、有权优先参加协会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优先获得协会有关资料与刊物。

  4、有权要求协会指导和帮助解决本单位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的科研、设计等方面的有关问题。

  5、有退会的自由,退会需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并办理退会手续。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和公约。

  2、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各种任务,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对长期无故不参加活动或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3、及时向协会提供信息资料,按时报送本企业生产、质量月报。

  1. 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于每年一季度缴纳,如退会不退会费。

  1.  机构组织

  第十二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职责

  1、选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组成理事会和监事会。

  2、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年度工作计划。

  3、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修订协会章程。

  5、会员大会有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

  1、协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选由理事单位选派,组成协会理事会,理事会由27人组成。

  2、理事单位由企业法人代表或单位领导成员出任理事,当法人代表或领导成员易位后理事人选自然易位。

  3、理事可委派全权代表参加理事会的活动其表决权有效。

  4、理事单位及理事,应积极支持协会业务活动,随时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如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协会工作取消理事单位资格。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理事长任期三年,理事长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二届。

  理事会的职责

  1、民主协商产生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

  2、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3、确定协会办事机构。

  4、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5、制定协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6、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7、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8、接受建事会的监督。

  9、聘请水泥行业技术专家为协会顾问。

  第十六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的日常工作在理事长领导下由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负责。

  第十七条 协会的法人为常务理事会。协会的法人代表为理事长。

  第十八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三人组成,其主要职责:

  1、出席理事会。

  2、监事会对协会的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3、督促协会级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4、对协会成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5、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6、对协会的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十九条 协会资产为公有财产,无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协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协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协会服务应取得报酬以及付给租金等费用除外)。协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协会开展咨询技术服务收入。

  3、有关单位的资助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 经费的支出范围

  1、协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2、聘用离退休人员在协会工作的生活补贴。

  3、编印、综合、经济技术资料、订购有关业务书籍、杂志及差旅费等项开支。

  第二十二条 发展协会经济获得的收入,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的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变更程序

  1、协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2、设计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3、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终止程序

  1、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2、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

  3、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协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团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由北京建材集团总公司主办。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经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并报市经委、市建委建材行管办及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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