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室内装饰协会成立于1987年12月15日,是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和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策划,由北京市建材工业总公司(现北京金隅集团)、北京市建设工程总公司、北京市有色金属总公司和北京市二轻工业总公司等联合发起并成立的。主办单位是北京市建材工业总公司。1998年,随着改革日益深化,由市经委出面,市二轻集团总公司做为与建材集团总公司共同承办单位,业务主管机关是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正式批准的社团法人。
会 长:张洪根
副会长:武大年、陈华方、李 玎、宋金强、宋志平、崔述强、李公田、律文秋、孙廷智、赵松华、钱宏伟、何建北、申振海
秘书长:申振海
协会秘书处设办公室、人才培训部、企业资质认证部、信息部、展览部、国际技术交流部等办事机构。并有四个分支机构:北京室内装饰协会设计委员会;北京室内装饰协会质量监督委员会;北京室内装饰协会市场管理委员会;北京室内装饰协会进口强化木地板分会。
工作人员由三部分组成: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派出的在职干部、在社会上招聘的年轻人和退休干部。
主要业务:
1.接受政府委托,为室内装饰企业办理国家室内装饰设计或施工资质;
2.接受政府委托,为本会会员企业办理“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和“安全施工证”;
3.培训行业内各类人才;
4.出版行业刊物《建材与装饰》、《室内装饰信息》等;
5.举办室内装饰行业展览会;
6.组织国际技术交流
会 址:北京市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市府大楼南楼323房间)
电 话:63021372 63046582(传真)
联系人:申振海 金惠文
北京室内装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室内装饰协会,她是由北京地区主要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和装饰材料生产厂家及相关单位自愿组织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建材集团和北京二轻集团等发起成立,是由北京建材集团主办,与北京二轻集团共同承办。是经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业务主管部门是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室内装饰施工企业和装饰生产厂家以及经营单位为主体,也充分团结科研、设计和高等院校等相关单位,大家携手,通过信息交流、人才培训、技术服务、技术监督、技术咨询、出国考察、举办各类展览等活动,提高室内装饰队伍的素质,促进装饰材料上档次,达到我国室内装饰水平大提高之目的。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经济委员会的领导,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为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第七条 注册金额为人民币陆万元。
第二章 任务
第八条 基本任务:
1、传达和贯彻政府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等,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和管理立法等方面的建设,并参与有关活动,协调同行业之间的经济、管理与技术合作等活动。
2、推动横向管理、经济与技术交流;推动行业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会员单位拓宽国内外业务范围;推动开展对设计与工程质量的监督及评定活动的开展。
3、积极开展技术咨询活动,促进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4、办刊物,加强信息交流,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的相关信息,增强竞争力。
5、举办中高档建筑装饰材料、中高档家具与家居装饰等展览,提高会员单位的社会知名度,推动室内装饰业的发展。
6、组织管理人员出国考察,学习外国的先进施工与管理经验,洋为中用,提高我国室内装饰业的水平,促进装饰材料上档次。
7、多渠道系统的培训人才,上自项目经理,下到岗位操作工人,逐步实现人人上岗持证,使甲方放心。伴随这一目标的实现,要切实加强执法力度。
8、接受政府授权,对北京地区的室内装饰行业进行行业管理。
9、参与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为,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出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团体会员的资格:
1、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执照的从事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企业、建筑装饰材料生产与经营单位、科研与高等院校等社会团体。
2、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并承认本会章程,照章缴纳会费的,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一份。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性退会,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以下为基本权利和义务,团体会员还可根据自身特点加以充实)。
一、会员权力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力。
二、会员义务
履行章程的义务;执行决议的义务;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积极参与活动的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本会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的四月初至月末。(会费标准见附件)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他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其他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理事会
第一届理事会的理事由发起单位经过充分的酝酿协商,推举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由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法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届,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三、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审批会员;
六、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七、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八、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九、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十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十六条 本会的法人为理事长。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第十七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
第十八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报酬以及付给租赁会员的房租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一、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有偿服务的收入;
3、主办(含承办)单位和政府拨款;
4、会员单位资助;
5、其他合法收入等。
二、主要用途:
1、为实现本户宗旨开展的各项活动;
2、工作人员的工资、生活补贴和劳保福利;
3、办公设施与用品;
4、差旅费和招待费等。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帐。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终止程序
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泉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同意,核定批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