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镇企业协会简介

  北京市乡镇企业协会成立于1988年4月。十几年来,协会积极为京郊乡镇企业服务,为推动和促进乡镇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做了大量的工作。

  协会机构设置与人员组成:协会最高权力机关是理事大会,理事会成员采取民主协商产生,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人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向理事会负责。协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副秘书长两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协会在各区县设立协会联络站,在重点行业建立专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接受本会领导和区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

  协会的基本业务是:教育会员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讲究职业道德,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愿,向会员宣传贯彻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企业的要求和意见;开展乡镇企业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为乡镇企业培训人才,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总结推广乡镇企业先进经验,表彰优秀乡镇企业和优秀乡镇企业家;积极承办市乡镇企业局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协会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6号 邮编:100029

  联系人:李新志 电话:(010)64968322

  e-mail:xzqyxh@sohu.com

北京市乡镇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北京市乡镇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BEIJING TOWNSHIP ENTERPRISE ASSOCIATION,(缩写为BTEA)。

  第二条 本会是以全市乡镇企业为主体、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社团组织,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根本利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为本会会员和乡镇企业服务,推动和促进乡镇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第四条 本会挂靠北京市乡镇企业局并接受其领导,接受北京市经委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业务是:

  (一)教育会员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讲究职业道德,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

  (二)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愿,向会员宣传贯彻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企业的要求和意见;

  (三)开展乡镇企业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四)为乡镇企业培训人才,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五)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总结推广乡镇企业先进经验,表彰优秀乡镇企业和优秀乡镇企业家;

  (七)积极承办市乡镇企业局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设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

  (一)团体会员:乡镇企业和企业集团、区县乡镇企业协会、有关企事业单位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乡镇企业的厂长、经理、职工和热心于乡镇企业事业,愿为乡镇企业服务的各界人士为本会会员;

  (三)特邀会员:本会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愿为乡镇企业做贡献的部门领导人、离、退休干部、专家、学者为本会特邀会员。

  第七条 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会章程;
  2. 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3. 关心、热爱乡镇企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授权本会的办事机构发给证书。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1. 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3. 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进行批评与监督;
  4.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或委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4.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与本会有关的资料;

5.为本会积极发展会员;

6.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除名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是理事大会。理事会成员采取民主协商产生,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理事会的职责是

  1.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监事;
  3. 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 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6. 决定本会变更和终止事宜;
  7.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召开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方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制定本会中、短期工作计划,审定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批本会所属专业委员会和分会以及办事机构的设立,任免协会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分会及办事机构负责人;

  (四)调整增补理事,向理事会推荐常务理事和监事人选;

  (五)审批会员;

  (六)筹备召开理事会,提出下届理事会的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人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向理事会负责。

  监事会的职责是:

  1. 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
  2. 出席常务理事会;
  3.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4. 对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5. 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6.对本会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形成的决议监督执行。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全市乡镇企业中有较大影响;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条 本会在各区县设立协会联络站,在重点行业建立专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接受本会领导和区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的职责是:

  1. 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日常工作;
  2. 制定和实施本年度工作计划;
  3. 联系会员并向会员提供服务;
  4. 指导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分会和各区县联络站的工作;
  5. 负责与各省市协会联络和交流;
  6. 承办北京市乡镇企业局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员缴纳的会费;
  2. 政府资助;
  3. 社会团体或个人的资助和捐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监事会、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终止前,在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对资产财务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审核,并做好善后事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OO一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通过,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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