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简介

  北京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合总社(以下简称联社)於1954年6月4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联社与随后成立的北京市手工业管理局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机构。文化大革命期间联社被迫停止了活动。又於1983年经北京市政府办公厅《京政发[1983]120号文件》批准恢复了联社,与市第二轻工业总公司合署办公。1998年8月12日根据市经委(98)京经行字第243号文件批复联社进行了社团法人登记。联社注册资金4800万元,有团体会员44个,下设联社办公室、资产管理部两个办事机构。

  联社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由参加本联社的成员单位组成的集体所有制的联合经济组织,依照联社章程独立开展各项业务、社务和经济活动。联社的基本任务是:指导、维护、协调、监督、服务。

  40多年来,联社在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通过各种经济活动和业务活动为成员单位提供有效服务,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利地促进所属成员单位的发展,起到了壮大集体经济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时期,联社在市经委和行管办的领导下,通过自身改革和完善,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必将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取得更大的成绩。

  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滨河路5号

  联系电话:62371590 联系人:焦宝元

北京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合总社章程

  1. 总则

  第一条:本联社定名为:北京市手工业生产全作社联合总社。

  第二条:北京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合总社(以下简称联社)是在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领导下,由参加本联社的成员单位组成的。由北京市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联社的宗旨是:管好用好联社资产,壮大经济实力,增强服务手段,为成员单位服务,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指导成员单位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搞好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联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管理。

  第五条:联社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团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注册资金额为人民币4800万元。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本联社的基本任务是:指导、维护、协调、服务。具体工作任务是:

  <1>.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制定本联社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联社的指示和决议。

  <3>.指导集体企业搞好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经营机制,加强企业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搞好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贯彻按劳分配和民主管理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4>.运用联社资金开展多种经营,兴办企事业单位,壮大经济实力,为成员单位提供产前、产后和技术进步服务。

  <5>.根据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经济合作,发挥集体企业群体优势,增强竞争能力。

  <6>.为集体企业提供管理、政策、法律、技术以及信息等咨询服务。

  <7>.组织集体企业间开展资金融通,发扬互助合作精神,走共同发展的道路。

  <8>.组织人才开发,发展科研、教育事业,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举办集体福利事业。

  <9>.根据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维护集体企业的利益,保护集体经济的合法权益。

  <10>.开展集体经济理论和政策研究,向党和政府反映企业的呼声、要求,协调有关政策和各方面的关系,发挥集体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市二轻集体工业企业、事业单位为本联社成员单位。凡承认本章程的本市其他集体工业(合作)企业或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联社,经理事会批准后为联社会员单位。

  第九条:会员单位的权利:

  <一>.选派代表出席联社代表大会。

  <二>.向联社申请经济资助或要求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三>.享受本联社举办的集体福利事业。

  <四>.对本联社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申请退社,退出之前办妥与本联社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条:会员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本联社章程,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根据本联社理事会的规定,提出各项计划、方案、报告和统计资料,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维护联社的权益、支持联社的工作,接受联社的领导和检查。

  <四>.按照本联社规定,按时缴纳集体事业基金、联社资金利息或占用费等费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是本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联社会员单位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任期内代表发生变化,可由其单位补选,报联社理事会批准。

  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联社理事会确定。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换届大会。必要时可增开一次全体代表会。大会由本届理事会主持召开。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联社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三>.审议和批准本联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和处理代表提案。

  <五>.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做出的决议,必须有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理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理事会正副主任由理事会在理事中推选产生。理事会主任连任不超过二届。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联社的决定。

  <二>.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三>.组织实施本联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管理本联社资产,决定联社资金的使用,处理联社的财产,制定年度财务预算。

  <五>.指导帮助成员单位开展各项工作。

  <六>.审查批准本联社成员单位。

  <七>.联社理事会理事因工作调动、离休、退休或所在单位退出联社等原因不能履行理事职责的,或因工作需要需增补为理事的,可由理事会做出免职或增补的决定,待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予以追认。

  第十八条:本联社的法人为理事会。本联社的法人代表为主任。

  理事会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做决议须由参加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九条:监事会

  监事会由五人组成,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会主任;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联社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联社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联社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联社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联社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

  第二十条:本联社资金来源:

  <一>.联社自身经营收入。

  <二>.成员单位缴纳的联社资金利息或占用费。

  <三>.成员单位缴纳的各项基金或管理费。

  <四>.联社兴办企业上交的利润。

  <五>.政府和上级联社的拨款资助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联社资金用途:

  <一>.为成员单位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有偿提供资金服务。

  <二>.兴办和扩大联社企事业单位和开展生产经营的投资。

  <三>.对成员单位扶贫和救助自然灾害。

  <四>.兴办集体福利和职工教育事业。

  <五>.联社办事机构的经费开支。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变更程序

  一、本联社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终止程序

  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联社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联社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注:一九九一年七月三日正式通过,一九九八年六月修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