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是北京市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接受北京市经济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并为其服务。北京市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是北京地区。
北京市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的性质:是自律性行业管理与服务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是北京市政府与北京地区石油成品油流通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北京市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为北京地区的石油成品油流通企业服务,为北京市政府、石油成品油行业和社会服务,为首都北京的成品油安全、稳定供应和经济发展服务。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具有成品油经营资质,在北京市石油成品油流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流通企业,均可申请成为北京市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的会员。
北京市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的职能:
(一)调查研究北京市成品油流通行业改革、发展和管理方面的共性问题,结合实际向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制定并贯彻执行成品油流通行业行规、行约、行业标准;参与成品油流通市场规则的制定,协助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保证北京市成品油市场的稳定供应和公平竞争。
(三)及时向会员提供成品油流通行业的有关信息和国内外同行的管理经验;反映会员单位的要求和意见,协调会员单位的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沟通北京市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
(四)经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承担北京地区以下工作:
1、参与制定近期、中期、长期成品油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方案;对行业内的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2、负责行业的(包括需求、资源、安全、建设、质量、物价、科技等方面)的指标统计与管理工作。
3、开展行业调查、分析,发布行业的有关信息。
4、参与行业各种培训、达标、考核等工作。
5、参与行业的管理及经营批准证书的年度检验工作。
6、承担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五)协会的组织结构和常设办事机构
1、组织结构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按协会章程由会员单位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协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协会的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2、协会理事会理事人选的确定
协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会员单位和有关方面协商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产生理事会理事。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均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以满足协会职能的业务基本需要和精干、高效为原则。
北京市中油蓝天燃油销售有限公司暂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提供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办公条件。
名誉会长 丁镇宽 市经委委员
会长 张小力 市经委经济运行处处长副会长
张双全 中油华北分公司加油站管理中心筹备组组长
副会长 邱书和 中油北京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会长 郭笑宇 北京龙禹实业公司总经理
副会长 王振兴 中石化北京石油分公司副处长
副会长 刘全贵 北京燕化联营开发总公司总经理
副会长 韩建国 北京中油龙兴燃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会长 褚景智 北京市石油化工产品开发供应公司董事长
副会长 张卫东 北京市首都汽车油料公司书记
副会长 闫庆勇 北京好运油料供应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会长 徐保淮 北京中油蓝天燃油销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副会长 王晓丹 北京中油潞安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会长 索振庆 北京中油首路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名誉董事长
副会长 王权友 北汽集团燃料供应分公司经理兼书记
副会长 白智勇 市经委经济运行处副处长
秘书长 白智勇(兼)
副秘书长 王顺增 北京好运油料供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大孚 原中石化北京石油分公司副处级调研员,现已
退休
北京市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章程
( 草 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北京市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英文缩写为BPM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北京市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联合结成,会员不受部门、所有制的限制,是全市性、非营利性社团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参与实施行业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企事业单位及其经营管理者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北京市经济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主要任务是:在企业和政府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服务和自律功能,协助政府推行经济政策和法令,推动成品油流通行业技术与管理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 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对成品油流通行业状况、中长期发展趋势等基础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为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经济政策和发展战略、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供咨询建议,并参与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法规的前期性工作。
(二) 根据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自律性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在协调成品油经营企业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综合利用、环保节能、营销管理、市场建设与管理、协调成品油运销等方面,发挥自律作用,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 代表本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在基建、安全、经营、质量、技术发展、财税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并研究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 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和参与收集、整理、分析、交流国内外成品油行业的市场状况和经营管理、经济技术信息,做好行业统计工作,对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及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分析评价,为成品油流通企业实现现代化提供优质的信息咨询服务。
(五) 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有关质量、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和规范,组织推进会员单位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和资质审查工作。
(六) 受政府、会员和社会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建设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和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和跟踪管理工作。协调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之间经营、技术合作中的问题,推动横向联合、协作、资产及资本运营。
(七) 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推动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教育、培训质量,组织有关技术与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干部和职工队伍的专业和技术素质。
(八) 加强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企业家(经营者)队伍建设,对石油成品油流通企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总结评比和推广先进企业和优秀经营者的典型经验,促进石油成品油流通领域企业管理现代化,提高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整体素质。
(九) 组织参加国内、国际有关石油成品油行业的活动。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 承担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的委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具有石油成品油经营资质的流通企业;
(三) 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填写加入北京市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协会申请书;
(四) 在北京市石油成品油流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 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品德好,业务素质高;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生效,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
(三) 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六) 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北京市经济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和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