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深圳驻京企业协会简介

  北京市民政局批准本会成立时间:1999年10月27日

  社证字第0011104号

  代码:50031103-2

  本会成立大会召开时间:2000年6月28日

  办公地点:宣武区广外大街1号深圳大厦北二楼209室

  电 话:63263867

  邮 编:100055

北京市深圳驻京企业协会组织机构

  名誉理事长 盛其松 深圳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任

  理 事 长 尹隆海 北京深苑物资公司总经理

副理事长 杨建喜 深圳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副主任

  谢 伟 北京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叶 涛 康佳集团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王新华 北京深贸出租车公司总经理

王秋访 北京恒丰花园房地产公司总经理

  张 丹 北京先科激光公司总经理

  陈文权 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联络处主任

  秘 书 长 吕中胜 深圳市府驻京办综合业务处副处长

  理 事 高世泽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陈肃民 北京四海通饭店总经理

  恽铭庆 发展银行北京分行行长

  王 菊 深圳科健有限公司驻北京联络处主任

  杨 波 深圳特区报驻北京记者站站长

  贾奎章 深圳装饰总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周庆俊 中兴通讯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陈肇雄 科智语言信息公司总经理

  监事会长 王秋访 恒丰花园房地产公司总经理

  成 员 苏 星 北京格兰云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陈肃民 北京四海通饭店副总经理

  崔芨峰 北京新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

会 员 单 位

  北京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宝安集团北京实业有限公司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先科激光公司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南方汽车贸易公司

  北京格兰云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奥沃医疗设备公司

  北京四海通饭店

  深圳大鹏证券公司北京分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联络处

  北京深贸出租汽车公司

  深房集团北京开发公司

  深圳科健集团北京联络处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深圳发展银行驻北京代表处

  深圳特发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深苑物资公司

  北京赛格达声电器公司

  深圳威昂电器公司北京分公司

  美光公司北京分公司

  百策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兰奴公司北京分公司

  达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方极天房地产公司

  金帝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恒丰花园房地产公司

  银泰达技贸公司北京分公司

  君安证券公司北京分公司

  深圳惠福公司北京分公司

  思高科电脑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深圳商报

  深圳特区报

  中兴通讯公司北京分公司 

  欧味宝公司北京分公司

  美景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新盛房地产公司

  怡海花园房地产公司

  深圳南和企业服务公司

  速速达实业有限公司

  本协会宗旨:团结全体深圳驻京企业,使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合作,共同发展;架设驻京企业间横向联系及北京市同行业之间经济合作的桥梁;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深圳驻京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深圳驻京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团体)。

  第二条 本团体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全体深圳驻京企业,使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合作,共同发展;架设驻京企业间横向联系及北京市同行业之间经济合作的桥梁;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团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遵守北京市政策、法律、法规;促进京深两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始终把维护首都的稳定当作协会工作的重中之重。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北京市计委、北京市经协办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道路,把协会办成为有经济特区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七条 本团体注册资金为人民币贰拾万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了解会员单位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北京市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共同探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根据需要邀请中央和北京市有关部门领导、专家、企业家介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市场动态和有关专业知识,提高会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三、定期编辑发行协会刊物《会员之友》,传达中央、北京市有关经济建设的政策、法规,介绍京深等地政治经济动态,交流工作经验,刊登会员单位供求信息,指导会员单位开展各项业务;

  四、定期组织会员开展经验交流联谊活动;定期组织外地考察活动,学习经验,开阔视野、转变观念,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借鉴;

  五、组织京深两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驻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管理的成功经验,扩大企业影响,提高企业知名度;

  六、成立服务中心,为会员单位的企业经营、发展,在京深两地提供各种力所能及的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不设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会员资格:

  1、主管单位(投资方)在深圳市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

  2、本单位(实体、办事处)须经北京市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

  3、 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均可申请为会员。

  二、会员入会退会程序:

  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性退会,(如一年不缴纳会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优先取得协会编发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团结,积极承担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按期交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其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选由各会员单位推荐,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由理事长签发执行;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情况特殊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  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

  本团体成立5人组成的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及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憘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4月至5月,会费交纳标准由常务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经费支出范围

  一、常设机构的办公费;

  二、会员刊物印制、发行费用;

三、协会活动的费用;

  四、支付聘请工作人员的工资;

  五、每年召开全体会员大会会务费及表彰用的奖品及其他费用;

  六、请专家讲课所付的费用。

  第三十条 经费的管理

  收缴的经费在银行开立账户,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收支。一般性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数目大的开支由理事长审批。协会全部收支明细帐每年年终在会员大会上向全体会员公布,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监督、审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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