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时间及历史:北京市皮革行业协会是在1992年更名成立的,它的前身是北京毛皮协会。成立后协会即挂靠在皮革公司,当时的主要职能和工作是协助皮革公司搞好行业管理。北京市皮革行业经历过一段辉煌时期,在90年年初期达最高,目前主要以制品生产企业为主。北京皮革行业,配套比较齐全,含盖了制革、皮革机械、皮革五金、皮革化工和皮革制品等生产企业,通过近10年来发展、演变,目前,大部分是制品生产企业以皮衣、皮件为主。皮衣包括真皮、裘皮和仿裘时装皮件,主要有:箱、包、皮带、票证夹等。
2、业务范围:开展行业协调服务、专业研究、技术交流、咨询服务、新产品推广。
3、机构及人员组成:现有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共5名
理事长:刘兆金(兼任北京轻联皮革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秘书长:冯伟
工作人员:于铭智、周晋志、魏艳香
网 址:http://www.北京皮革.com(中文);
http://www.bj-leather.com(英文)。
办公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29号(北京轻联皮革集团公司院内)
联系方法:电话:67666091(秘书长:冯伟)
电话:67666045(周晋志、魏艳香)
邮编:100078
北京市皮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在促进皮革行业发展中做好各项服务工作,成立北京市皮革行业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Leather Industry Association(BLIA)。北京市皮革行业协会受北京市经委指导,会址设在北京轻联皮革集团公司。
第二条 北京市皮革行业协会的性质是以北京已形成的工业生产体系包括制革、皮毛、皮鞋、皮衣、箱包、皮件,皮制运动用品,皮革化工、皮革机械、皮革五金、鞋用材料等为基础,由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北京市皮革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政府部门和会员服务,为皮革行业服务,促进皮革行业的发展。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企业的支持下,在政府政府与企业承包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传达政府的意图,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
第五条 北京市皮革行业协会的工作任务:
1、开展北京市皮革行业调查研究,进行基础资料的收集、统计、研究行业发展方向,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等)的建议草案。
2、开展促进产品质量提高的活动。
3、推行企业间多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调查、协调会员企业之间原材料供应及产品生产、技术、销售等方面的问题。促进行业技术合作与进步,促进行业提高经济效益。
4、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出版协会会刊,为会员和有关部门服务。
5、组织会员单位的产品在国内外展览和技术推广交流。
6、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利益,调解会员纠纷,协调行业关系。
7、组织产品质量检测、评比、监督检查产品质量,推荐国优、部优产品。
8、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发展本行业公益事业,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9、配合中国皮革工业协会做好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北京市皮革行业协会分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
1、凡向北京市皮革行业协会申请入会的单位和部门,经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
2、凡本行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同行业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的代表应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3、凡在北京市管辖范围内开办的外商独资企业的办事机构均可申请入会,作为本会的名誉会员。名誉会员的入会办法另有具体规定。
第七条 协会可聘请有关人员担任协会名誉职务或职务。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1、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2、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3、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4、行使表决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有退会的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6、遵守协会的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协会的决议;
7、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8、向协会报告生产经营情况,提供协会所需的各种资料、数据和信息;
9、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申请入会或退会均须按本协会规定手续办理。
第十一条 会员在无特殊情况下不履行本会的义务或违反本会的义务或违反本会(章程)可劝其退会或除名。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第十二条、北京市皮革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它的北京会员代表大会。北京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职权。理事会向北京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北京市皮革行业协会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
北京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无特殊情况,不得延期。北京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听取和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
4、选举理事会。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代表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票数赞同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理事会成员从正式会员代表中产生。理事会每年举办一次。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理事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票数赞同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由理事长聘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理事长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制定协会工作方针;
3、修改协会章程;
4、决定会员退会或除名;
5、决定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章 工作机构及构成
第十七条、协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协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下设协会办事人员和真皮标志办事人员,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业务工作。
第十九条、协会工作人员可从有关单位选用或招聘,协会工作人员实行合同制。对其考核办法和标准由秘书长决定。
第二十条、在北京市皮革行业协会中的工作人员,其工资、津贴、奖金、福利、劳保等待遇由秘书长决定。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根据国家规定,管理合法占有的资产,建立财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
2、资助和捐赠;
3、有偿服务收入;
4、其他正当收入。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1、为实现本会宗旨和完成本会任务而开展的活动支出;
2、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项开支;
3、协会所需的办公设施及用品的开支。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财务预算需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决算经理事会审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因故需要终止活动,需经理事会讨论,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然后按有关程序报请登记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手续,方可终止活动。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生效,并报登记管理部门备案,修改时同。必要时理事会可修改本章程并即生效。本章程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