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煤炭行业协会是北京地区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和其事业单位组成的社会团体,并于2001年7月18日成立。业务范围:制定行规行约、行业调查、行业规划、信息服务、交流合作、行检行评、咨询服务、专业培训与技能评审、承办委托。机构设置:办公室、人事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行业监察部。常设机构中设专职副秘书长一名,专职工作人员五名。
协会宗旨及章程
(一)北京市煤炭行业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参与实施行业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煤炭企事业单位及其经营管理者服务。
(二)北京市煤炭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北京市煤炭行业协会(英文译名:Beijing
Coal Association 缩写BCA )。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为北京市煤炭行业性协会,是由北京市煤炭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会员不受部门、所有制的限制。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参与实施行业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煤炭企事业单位及其经营管理者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宗旨和任务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北京地区煤炭行业企事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促进行业和经济发展。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煤炭行业调查研究。对煤炭行业状况、发展趋势等基础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提出相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自律性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行为。
在协调煤炭企业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煤炭产品加工和综合利用、环保节能、营销管理、市场建设与管理、组织同行议价,协调煤炭产品产运销和同行价格争议等方面发挥作用,维护企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代表本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并研究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会员在经济活动中的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分析、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五)研究煤炭行业技术现状及发展方向,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煤炭行业技术政策建议,协助政府贯彻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受委托组织行业技术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推动煤炭行业技术进步。
(六)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行业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有关质量、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和规范,并组织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七)经政府部门委托和授权,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兴办煤炭企业和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建设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和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和跟踪管理。
(八)组织煤炭行业有关的技术、人才、职业和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煤炭行业干部和职工队伍的专业技术素质。
(九)对煤炭企业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帮助,总结评比和推广先进企业和优秀经营者的典型经验,提高煤炭行业整体素质。
(十)积极做好煤炭行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文体、新闻等方面的工作,促进煤炭行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十一)参与煤炭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十二) 创办行业刊物,开展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十三)开展国内外有关煤炭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
(十四)发展煤炭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五)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并填写申请加入北京市煤炭行业协会登记表;
(三)在北京市煤炭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申请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本团体监事会由3至5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北京市经济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和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1年7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净土寺2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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