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矿业协会简介

  北京市矿业协会是由原地矿局、首钢总公司、市建材集团、有色总公司、市矿务局、乡镇企业局及各区县有关单位,于1992年联合发起,覆盖了全市各行业的矿山企事业单位,拥有各专业的高级技术人才,并经京社登字[1992]278号文件批准,于1992年12月5日北京市矿业协会召开成立大会,当时会长是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计委副主任曹学坤同志,秘书长是原市地矿局杨毓桐。设有办公室、技术咨询服务部、信息开发部等办事机构。业务范围是开展专业研究、经济交流、专业培训、咨询服务、编辑专业刊物。办公地点设在原市地矿局内。

  为了加强行业管理,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经市社团办批准,矿业协会按照行业业务系统建立了分支机构。实践证明,按专业成立分支机构是促进矿业行业管理行之有效途径。

  根据京社登字[1992]278号文件精神,于1993年3月5日北京市矿业协会召开矿泉水委员会成立大会,委员会主任由杨毓桐同志兼任,秘书长是王绣燕同志。1998年元月中旬完成了换届工作。

  根据京社登字[1995]08号文件精神,于1995年12月15日北京市矿业协会煤炭分会成立。

  根据京社登字[1995]043号文件精神,于1996年8月6日,北京市矿业协会非金属矿分会成立,分会会长唐澄、秘书长朱孝亮同志担任。

  随着北京市机构的变迁和调整,北京市矿业协会于1998年11月办公地点迁到北京市建材集团内。

1999年10月20日,在北京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召开北京市矿业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完成了协会的换届和修改章程工作,选举新一届领导成员和秘书处成员,北京市矿业协会法人代表、会长由唐澄担任,秘书长由原地矿局王立成同志担任,业务主管部门由市计委转为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我会在内部隶属北京建材行业协会,在建材行业协会统一领导下,建立了内部管理制度,即关于加强协会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加强民主决策的规定;关于考核和奖惩的规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接受捐赠公示制度;监事会工作制度等六项制度。目前本社团专兼职工作人员4人。在北京市建材行业协会的共同组织下,经北京建材集团党委批准,于2000年4月份成立了党支部,协会秘书处的党员参加支部的一切活动。

  协会办公地点:北京市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

  建材南配楼350室

  联系方式:电话:63188540 (建材行业协会)

  88011281 (矿业协会)

  传真:63021239

  邮编:100053

北京市矿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矿业协会(简称:北京矿协。英文名称为Beijing Mining Association 缩写为“BMA”)是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经北京市民政局注册,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北京市全市性的行业协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宗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崇尚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动员矿业、勘查、管理、设计、科研、开发、经营、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乃至个人为振兴矿业、繁荣市场经济和建设,努力提高矿产资源有效利用率,为经济可持续性发展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工作方针:发挥企业和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做好“双向”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五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经济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北京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地质矿产局主办单位的业务指导;接受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检查与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北京市矿协的基本任务如下:

  一、对本市矿业行业基本情况、矿产品的供需形势、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以及矿产品市场等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决策服务、为矿业企业生产经营服务。

  二、宣传贯彻矿业有关法规和政策。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反映矿业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三、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组织技术交流和人才培训,推广科技成果;提高资源效益、经济效益和科技水平。

  四、组织制订行规行约,推动企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完善,促进行业发展。

  五、组织并参加国内外有关矿业的管理、技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国内、国际矿业团体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推进本行业的技术进步。

  六、依法兴办经济实体,增强协会自身发展的实力。

  七、加强与矿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的联系,承办政府部门和中国矿协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或名誉会员。

  一、团体会员:市、区、县、乡合法矿业组织,从事矿业勘查、设计、教学、科研、矿山建设、采矿(矿泉水、地下热水)、选矿和矿山设备,矿产品加工销售的合法企、事业单位,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经申请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从事矿业活动有关的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和离退休的干部、科技人员,身体健康,具备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合法公民,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会员。

  三、名誉会员:在矿业理论研究、教学或生产实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有声誉的国际国内专家、学者、海外侨胞和港澳台胞,本人同意由理事会授予为名誉会员。

  四、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团体会员,并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具备条件的个人加入本会,应由一至两名个人会员推荐,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个人会员证书。

  名誉会员由理事会授予,并发给名誉会员证书。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性退会,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的资格。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团体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有参与本会内部事物的管理权;

  4、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

  5、优惠获得协会的有关资料、信息和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6、有退会自由权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二、本团体会员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履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承办本会委托事务;

  3、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4、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5、按时缴纳会费;

  6、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会员代表及领导成员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须经民主选举或充分酝酿协商产生。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推举名誉会长;决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三、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会员代表大会超过半数的会员代表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员代表大会有超过半数的会员代表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关,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2. 对本会工作进行集体领导和监督;
  3. 委任副秘书长、确认理事人选;
  4. 审批会员;
  5. 对内部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委任有关负责人选;核准所属组织的章程、条例;

  六、建立以人、财、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理事会中期及近期工作计划;

  八、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九、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监事会,监事会负责人由一名副会长兼任,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本会是否按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开展活动,进行检查;

  2、对本会在与外界进行交往与合作时,是否有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3、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4、对本会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维护本会声誉。

  第十三条 本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的发展和需要,北京市矿协内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分会,作为北京市矿协所属的工作机构,在北京市矿协的领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本会法人为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十七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和主要用途。

  一、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各矿业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资助;

  3、协会的有偿服务和兴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4、国际国内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等。

  二、主要用途:

  按本会章程任务所规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矿协办事机构的日常开支上,不准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会费缴纳及管理

  第二十条 会费缴纳

  根据国务院颁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并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矿协章程规定,凡本会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每年均应按时缴纳会费。

  二、年度会费缴纳标准

  1、常务理事单位会费 2000元;

  2、理事单位会费 1000元;

  3、会员单位会费 500元;

  4、个人会员会费 50元。

  三、缴纳时间

  本会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8月至9月。

  四、会费使用范围

  本着会费取之会员,用于会员,服务于会员的原则,会费可在下列范围内开支使用:

  1、本会召开的有关会议;

  2、本会开展的为矿山企业技术咨询服务、技术交流活动以及专题调研工作;

  3、举办矿业技术、经济、管理专题培训班;

  4、编辑出版有关矿业技术、信息等资料、专题宣传材料及出版本会专刊;

  5、组团赴国内外进行矿业考察活动;

  6、矿协办事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日常开支;

  7、经会长特批的其它专项开支。

  第二十一条 会费管理

  本着对会员负责,精打细算,严格开支的原则,加强对会费的管理。

  1、矿协办公室负责收缴会费。各专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收缴会费一律上缴矿协办公室,由矿协办公室负责将其60%返回各分会或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

  2、会费收入及开支要在财务帐上列专项进行管理。

  3、会费收缴后必须给会员单位开具合法的收据。

  4、会费的开支由秘书长或分会常务副会长批准,重要开支项目或特殊开支项目需经会长或分会会长批准。

  5、会费支出要有严格的财务手续,具备必要的单据和票据。

  6、会费收支情况定期向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本会监事会监督。

第七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委员会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终止程序

  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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