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九月一届三次理事扩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电子电器协会。
第二条 本会由在京的从事电子电器开发、生产、销售、维修、研究、教育和管理等单位和个人联合发起成立,并经市电子办和社团办核准注册登记的社团法人。是地区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北京地区、中央、地方国营、合资和独资从事电子电器各项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开展多种联系、交流和合作,以增强本行业的活力,促进我国电子电器业的不断发展。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市经济委员会和挂靠单位市政府电子工业办公室的领导,接受北京市社团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第七条 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
第二章 任 务
第八条 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北京地区的行业管理和横向联合,组织北京地区电子电器行业与国内和国际间的经济、技术和信息交流与合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振兴本行业服务。
第九条 组织讨论电子电器业界共同关心的问题,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反映行业愿望、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十条 协助业务主管部门作好北京地区电子电器行业的技术业务规划、人才考核,制定行规、行约、承担有关课题的研究。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各类的研修、培训班,普及新技术业务知识,提高行业人员技术业务素质。
第十二条 编辑出版有关业务、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论文、资料及出版物。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团体会员资格
1、凡从事电子电器行业工作,承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热心支持本会的工作。
3、按要求交纳会费。
凡具备上述条件者并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合法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资格
1、凡从事电子电器工作,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合法公民。
2、承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3、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和工作。凡具备以上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加入本会。
4、对中外热心本会工作的有关专家、知名人士本会可聘为名誉会员。
三、入、退会手续
1、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核发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
2、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退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不行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和批评权以及参与本会内部事物的管理权。
2、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
3、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义务
1、履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2、承办本会委托事务的义务,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3、按规定缴纳会费。
4、维护本会声誉和义务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本会交纳会费间为每年一月至三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他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中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三、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其它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理事会
第一届理事会的理事由发起单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推举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由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三、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审批会员;
六、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七、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八、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九、建立务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十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的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 本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或常务副会长)负责。
第十九条 本会的法人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第二十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程序、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反乱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报酬以及付给租赁会员的房租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①上级拨款;②挂靠单位拨款;③会费收入;④协会举办各种事业和有偿服务收入;⑤国内外捐赠;⑥团体、单位或个人捐赠。
主要用于协会举办各项法动及办公用品、房水电费,工作人员工资支付等。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帐。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终止程序
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员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审计署行政主管机关核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