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设备管理协会成立于1983年12月24日,是北京地区设备综合管理工作的社会团体,是社会经济团体法人。协会受北京市经委的领导,并接受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的业务指导。
协会的宗旨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针指导下,研究设备管理理论与经验,开展设备管理与维修各项技术业务协作,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逐步实现设备管理现代化服务。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在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贯彻国家关于设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调查研究,反映企业的愿望与要求,提高本地区设备管理的规划意见与建议,并协助实施。
协会设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理事由有关单位协商推选,并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为了提高为企业服务的能力,协会还成立了11个专业委员会(部)为企业服务。
一、咨询协作委员会
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设备工程、技术服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承担设备安装、调试、修理和设备改造工程;开展闲置设备与备品配件及维修用材料的调剂;开展设备技术鉴定和资产评估工作。
二、培训部:
对本市及全国的设备管理人员、设备维修人员进行有计划的专业技术培训,包括各类短期培训班和中等专业学历教育。
三、设备诊断技术委员会:
组织各方面力量,推进本地区设备诊断技术的开发和研究工作;普及诊断技术知识,推广和交流活动,为企业应用服务。
四、炉窑及热网技术工程部:
开展炉窑改造的宣传、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结合企业改造任务,进行技术咨询、项目论证,课题研究,并组织推广和转让;承接各种炉窑的安装、改造工程技术报务,并负责组织招标;提供各种自动检测仪器和自动控制系统。
五、防腐技术工程部:
为从事防腐工程设计、工艺研究、生产、施工的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和合作,举办技术讲座,经验年检活动。
六、备件委员会:
开展通用备件及各行业专用备件的调剂、供应;组织关键部件的研制和进口备件国产化等工作。
七、情报部:
组织发布设备管理与维修等方面的技术信息,编印技术手册,出版《北京设备工程报》。
八、维修技术工程部:
承接设备修理、零部件加工以及中小型专用设备、模具、工卡具研制等项技术服务工作。
九、电梯专业委员会 :
组织本专业的技术、施工力量,针对具体项目开展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定期向社会发布价格行情及供求信息,协调行业价格,使之趋向合理;积极推广有价值的新技术、新材料,促进企业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增加效益;组织本专业的骨干企业,定期召开技术咨询,深入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技术服务活动。
十、起重专业委员会:
组织本专业的技术、施工力量,针对具体项目开展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定期向社会发布价格行情及供求信息,协调行业价格,使之趋向合理;积极推广有价值的新技术、新材料,促进企业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增加效益;组织本专业的骨干企业,定期召开技术咨询,深入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技术服务活动。
十一、数控技术工程部:
为了增强协会经济实力,协会先后成立了北京环通设备调剂中心,北京睦容设备咨询服务公司等服务性实体单位,另外还成立了一轻、纺织、汽车、化工分会,以加强行业管理。
协会成立至今,已是第五届理事会,现有理事118名,常务理事30名,团体会员单位257家。
会长:刘学智
秘书长:徐培成
办公地址:东城区美术馆后街60号
电话:64035686
北京设备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 本会定名为北京设备管理协会。Beijing Association Piant Engineering
缩写BAPE。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与本市设备使用管理的有关单位共同组织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本市21世纪经济发展战略而奋斗。为政府、为企业服务,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实现设备管理现代化。促进北京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主管单位是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接受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自立、自治、自养”,自我发展的道路。
- 任 务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在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政府授权工作,贯彻国家关于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规,加强调查研究,反映企业的愿望与要求,提出本地区设备管理的规划意见与建议,并协助实施。
二、调查本地区设备管理工作现状,借鉴国外设备管理理论与方法,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设备管理机制与现代化管理模式。
三、协会组织设备设计、制造、维护、改造等项技术工作,为企业提供各方面的咨询协作服务。
四、积极开展设备维修、备件供应、设备调剂、设备租赁、设备技术信息交流等项社会化工作,促进设备要素市场的发展。
五、做好本市工业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及年检工作;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好工业起重设备维修企业的咨询服务工作。
六、开展学术研究,总结工作经验,评选优秀论文,编印报刊书籍,进行信息交流,组织设备管理工作的国内外学习与考察。
七、组织交流设备管理的先进经验,推广维修、改造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置。
八、开展设备技术鉴定和资产评估等项服务活动。
九、举办设备管理的技术、业务培训,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技术考核工作,提高各级设备管理和维修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十、开展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活动,对设备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企业和职工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为了实现协会的宗旨与任务,协会发展团体会员。
凡从事设备研究、设计、制造、销售、使用、修理、
改造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单位以及机关、院校和科研院所,承认本协会章程,不分所有制,不分隶属关系,均可提出申请,经协会秘书处登记认可,即为团体会员。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连续两年不进行注册,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㈠权利:
⒈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批评;
⒉要求协会帮助解决设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⒊参加协会组织学习、培训、交流等项活动;
⒋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㈡义务:
⒈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⒉执行协会的决议,完成委托的工作;
⒊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与意见;
⒋每年应按规定进行注册和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北京设备管理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决定延期举行。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⒈制定和修改协会的章程;
⒉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⒊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⒋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⒌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协会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1~2次。
理事会的职权是:
⒈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⒉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⒊审定协会的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协会的重要工作;
⒋审查协会的财务决算;
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⒍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并参加常务理事会讨论工作;
⒎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⒏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
⒐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⒑接受监事会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在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⒈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⒉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协会的工作计划;
⒊处理会员大会提交的提案;
⒋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要工作;
⒌提出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增补副会长和聘请顾问的提名建议;
⒍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协会设立秘书处及其办事机构;
⒎在会长和常务副会长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可审批新会员并报请下一次常务理事会确认;
⒏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分会、实体机构研究和开展相应的工作。其组成办事机构及负责人,应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确认。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
第十六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担任,会长1人,任期不超过两届。副会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秘书长1人。
⒈协会会长职权是:
⑴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⑵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⑶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⑷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⑸处理其它重要事项。
⒉秘书长职权是:
⑴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⑵主持办事机构和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⑶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⑷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⑸决定办事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聘用;
⑹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协会设监事会,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推荐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⒈推荐选举产生监事长;
⒉出席理事会;
⒊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⒋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该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⒌对本协会的财务状部进行监督;
⒍对本协会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财务与财产管理
第十八条 协会制定“财产、财务管理办法”指导办公室、分会、专业委员会(部)和所属实体机构的财务工作。
第十九条 协会经费收入:
⒈上级拨款;
⒉团体会员的会费;
⒊协会举办的各种有偿服务收入;
⒋协会兴办实体机构的收入;
⒌社会团体资助和个人自愿捐赠;
⒍其它正当收入。
协会的经费由秘书处掌管。各分会、专业委员会(部)和所属实体机构按协会
制定的“财产、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协会经费支出:
⒈协会召开会议的支出;
⒉为完成协会任务开展各种活动的开支;
⒊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奖金、聘任人员聘金,以及对
协会有突出贡献者的奖励;
⒋其它正当开支。
第二十一条 协会财产
⒈协会秘书处、分会、专业委员会(部)和所属实体机构用协会资金购置的财产;
⒉协会接受奖励和馈赠的资产;
⒊协会秘书处经费结余和分会、专业委员会(部)收支结余;
⒋协会对所属实体机构的投资及盈利。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变更程序
⒈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秘书处提出变更报告,交理事会通过。
⒉涉及登记证书及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⒊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终止程序
⒈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理事大会通过。
⒉由常务理事会得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⒊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⒋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第六届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核定批准后生效。原章程即行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协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