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软件行业协会成立于1986年10月21日,是由北京地区从事计算机软件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维护、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合组织起来的行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地位。
协会的工作定位为两个桥梁的作用:即政府与软件企业之间的桥梁;海内外业界交流合作的桥梁,多年来协会紧紧围绕这两个主题努力为政府和企业服务,以服务求信誉,以质量求发展,以管理求效率。通过实现软件开发工程化、软件产品商品化,软件管理科学化和软件经营企业化,推动软件产业的发展。
协会围绕软件技术和软件产业的创新和发展,充分发挥协会在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定、政策研究等发面的作用,组织国内外的各种技术、业务及软件进出口等方面的协作和交流活动;接受政府委托,负责北京地区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组织评审工作;组织实施北京地区应用软件人员水平考试工作;通过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发展软件产业的建议,反映软件行业的要求和意见;制定行规、行约,推动软件版权保护,维护软件行业应有的地位和合法权益;协会拥有多名注册咨询师,接受国内外各类客户委托,从事有关软课题及其他综合咨询研究工作等。
北京软件行业协会现有会员336个和12个分会(医药软件分会、数据转换分会、工业控制分会、石油分会、试验区分会、MIS分会、CAD/CAM分会、软件出版分会、归国软件人员联络会、网络分会、商业信息系统分会和金融分会),北京地区主要的软件企业和相关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都已成为协会的会员。
北京软件行业协会下设工作机构:办公室、评审部、科技交流部、教育培训部、海外联络部、信息咨询部等。
协会宗旨及章程
- 协会宗旨
在有关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加强北京地区软件行业的管理,开展各种交流和协作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实现软件开发工程化、软件产品商品化、软件管理科学化和软件经营企业化,促进北京地区和全国软件产业的发展,为国家信息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 协会章程
-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软件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地区从事软件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宗旨:在有关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加强北京地区软件行业的管理,开展各种交流和协作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实现软件开发工程化、软件产品商品化、软件管理科学化和软件经营企业化,促进北京地区和全国软件产业的发展,为国家信息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第七条 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
第二章 任 务
第八条 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行业调查,起草发展规划、管理条例、技术标准和规范、人才岗位规范及考核标准等工作。
第九条 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北京地区的软件行业管理,制订行规、行约,支持软件开发,打击盗版与侵权,反对垄断,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协同发展的环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的纠纷。
第十条 围绕软件专业技术、软件发展方向和软件产业的建立和发展,组织承担有关的软课题及其它综合性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北京地区、国内或国际范围内的软件项目、产品、技术、人才和信息各个方面的交流与协作活动。支持横向联合,鼓励软件产品和技术出口创汇。
第十二条 组织讨论软件界共同关心的问题,向各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反映软件行业的要求和意见。
第十三条 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培训活动,组织实施计算机软件和应用考试,充分发挥各类软件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特长和作用,提高软件队伍整体水平。
第十四条 通过多种方式,为软件企业的发展与提高,提供咨询、辅导、服务以及其它会员需要的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从事软件有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参加协会,经本协会有关组织机构批准后即可成为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本协会有关组织机构对会员会籍进行管理,对表现良好的会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会员进行处理,包括:停止服务、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入会退会手续:
1.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一份;
2.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3.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均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八条 会员的权利:
1.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发表有关软件行业发展的见解;优先获得资料信息及其它待遇;
3. 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本协会保护,会员有权向本协会请求提供帮助,反映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
4. 在清理完经济和其它事务关系后可以自由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协会章程;
2. 执行本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3. 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4. 指定专人负责同协会办公室联系,以利开展日常工作;
5. 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适当提前或延期),其职责是:
1. 审查批准协会的工作报告;
2. 决定理事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 审查、修改和批准本协会的章程和行规、行约;
4. 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5. 通过重要决议;
6. 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由投票选举产生,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工作会议,其职责是:
1. 聘请名誉会长;
2.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3. 制订和执行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4. 审查本协会向有关主管部门的重要报告和建议;
5. 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6. 通过秘书处领导本协会下属的各个组织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7. 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8. 向有关主管部门推荐会员的重要技术成果、优秀学术著作和管理工作经验;
9. 对盗版和侵权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行规、行约的行为,决定处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1. 选举产生监事长;
2. 出席理事会;
3.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4. 督促本会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5. 对本会成员有违反本会纪律和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6. 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7.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长因故缺席时,由常务副会长或其它副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秘书长一人,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聘任,领导协会办公室等直属工作部门,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名若干名副秘书长,由会长聘任,报理事会备案,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共同组成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组成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开展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北京市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有关的分会或其它必要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协会可根据需要,聘请专家担任顾问,协助开展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1. 会费收入;
2. 国内外捐赠或赞助;
3. 有偿服务收入;
4. 政府拨款支持;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变更程序
1.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
2.涉及登记证书或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3.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终止程序
1.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向原业务主管理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其 它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英文名称为:
Beijing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BSIA,并据此制定本协会专用会徽。
协会办公地点、联系方法及网址
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大街16号806、914室
邮编:100035
电话:66170675,66170712,66120725
传真:6612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