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热处理协会成立于一九八七年,是在北京市经济委员会领导下,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挂靠单位是北京市机电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原北京市机械工业管理局),北京热处理协会办公室为协会的常设机构,现任会长为:居之良,法人代表为: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张继才。北京热处理协会的办公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双井1号,邮政编码:100022,联系电话:87781402,联系人:孔颖。
北京热处理协会主要为北京地区的热处理行业服务,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北京热处理协会是北京地区的热处理行业组织,其中心任务是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双向服务。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编制行业技术发展、基本建设规划;开展热处理工艺专业化的调整改组工作,促进热处理工艺专业化生产的发展;研究有关体制改革和促进行业发展的技术政策,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2、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交流,沟通行业信息,推广科技成果与经营管理经验;与国内、国外同行业组织建立联系,进行广泛的交流与合作。
3、组织热处理生产协作、人员培训、开展行业评比;积极宣传和推行国内、国外新标准;维护本行业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
4、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北京热处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 本会定名为:北京热处理协会。
- 本会是在北京市经济委员会领导下,经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挂靠单位是北京市机械工业管理局。
- 本会宗旨是:依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联合行业各方面的力量,充分调动各种积极因素,指导和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专业化协作、改组联合和经营管理现代化。
-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 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第七条 本会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
第二章 任 务
第八条 本会基本任务为:
-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编制行业技术发展、基本建设规划,审议技术改造与引进项目,并组织协调实施。
-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热处理工艺专业化的调整改组工作,促进各种形式的联合,促进热处理工艺专业化生产的发展。
- 研究有关体制改革和促进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 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交流,沟通行业信息,推广科技成果与经营管理经验。
- 组织生产协作、人员培训、开展行业评比。积极宣传和推广国内、国际新标准。
6.与国内、国外同行业组织建立联系,进行广泛的交流与合作。
- 维护本行业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
8.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团体会员资格:
凡从事热处理生产的企业(包括专业厂、全能厂的热处理车间、工段和小组)和产品与热处理行业有关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热处理专业的设计、科研、教育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一份。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 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可以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质询。
- 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 有优惠享受本会及其会员单位研究成果和技术情报的权利。
- 有要求给以技术服务和协助维护本单位正当权益的权利。
- 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二、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各项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派的各项工作。
3、提供本单位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和资料。
4、按期交纳会费。
5、维护本会利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它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其它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理事会
理事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经充分的酝酿协商后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四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会长连任不超过二届。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 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 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 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 审批会员。
- 提出下届理事会的人选。
-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 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 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13.其它职责。
第十五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十六条 本会的法人为理事会。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第十七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 选举产生监事长。
- 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开展活动。
-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 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 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十八条 本会财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的报酬以及付给租赁会员的房租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 政府及有关单位的资助。
- 会员交纳的会费。
- 技术服务收入。
- 个人、团体和单位的赞助。
- 其它收入。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审计和监督。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账。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变更程序:
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1.涉及登记证书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2.向原业务主管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终止程序:
-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 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