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墙体材料工业协会简介

一、协会简介

北京墙体材料工业协会成立于198510月,本会是由北京地区的加气混凝土、砖瓦等工业企业及相关的科研、设计单位发起成立,由北京金隅集团主办,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本会由北京市经委归口领导和管理。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团结、组织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和科研、设计等单位,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推动企业的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促进北京墙体材料工业的发展。本会将以“为政府、为行业、为企业”服务为宗旨,努力发挥协会在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北京地区墙体材料工业的规范和发展做出贡献。

协会机构及人员组成

名誉会长: 陶有生 方承仕 严宝禄

问: 段占鳌 刘茂斋

长: 张宗兴

长: 方展和 王建中 梁立功 黄嘉志 张赤斌 黄文江 王学臣 张向峰

长: 王学臣(兼)

副秘书长: 吴仲之 王俊清 刘泓利

长: 吴仲之

事: 郑琐申 孙玉华

协会设常务理事25名,设理事47

协会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区槐柏树街2

电话:63021590 63188540

传真:63021590

网址:BBMA.ORG.COM.CN

邮箱:jcxiehui.@bbmg.com.cn

北京墙体材料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1. 本会定名为:“北京墙体材料工业协会”。
  2. 本会由北京地区的加气混凝土、砖瓦等企业及相关的科研、设计单位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登记的社团法人。
  3. 本协会宗旨: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团结、组织本行业的企业、经营、科研、设计等单位,发挥各自的优势,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推动科研和生产力的发展,加强经营和管理,改善环境,为北京墙体材料行业的规范和发展服务。
  4.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5. 本会在业务上接受北京市经委和金隅集团的领导,接受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6. 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7. 注册资金为人民币八万元。
  8. 第二章

  9. 基本任务
  10.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的成就、建议和要求。

    2、开展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和整理工作。积极为政府主管部门制订行业规划提出建议。参与行业规划、技术经济政策的管理、技术进步、技术合作等工作和活动。

    3、协调同行业及不同行业间的技术交流、技术合作、经营合作、产销衔接等活动,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4、开展咨询服务、提供技术、经济信息交流,促进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5、采取多种形式的会员单位的人才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的素质。

    6、建立和开展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的友好合作和联络,交流信息。

    7、接受会员单位的委托,代表会员单位利益,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11.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拟定中期、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12. 第三章

  13.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会员的资格:

1、凡依法取得登记工商执照的墙体材料的生产与经营实体、建材设计、建材研究的院校等。

2、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并承认本会章程,照章缴纳会费,均可自愿申请成为会员。

二、入会、退会手续:

凡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一份。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 会员的权利:
  2.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和批评权;参与本会内部事物的管理劝;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3. 会员的义务:

履行章程义务;执行决议的义务;承办委托事物的义务,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积极参与活动法的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本会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五月份。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它领导的产生。要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1. 制定、修改章程;
  2. 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3. 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4.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5. 通过重要决议;
  6. 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7. 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

第一届理事会的理事由发起单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推举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由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 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2. 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3. 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4. 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5. 审批会员;
  6. 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
  7.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8. 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9. 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11.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12. 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13. 其它职责。
  14.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1.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组成;
    2. 在理事会闭幕期间,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并向理事会负责;
    3.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十六条 本会的法人为理事会,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第十七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1. 选举产生监事长;
  2. 出席理事会;
  3.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本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4. 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5. 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坏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6. 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7.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1. 资产和财务

第十八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报酬以及付给租赁会员的房租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1. 经费来源:
    1. 会员缴纳的会费;
    2. 有偿服务收入;
    3. 主办、承办单位和政府拨款;
    4. 会员单位资助;
    5. 其它合法收入

  2. 主要用途:
    1. 本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2. 工作人员工资、生活补贴及劳保福利;
    3. 编印有关资料,刊物经费;
    4. 办公设施及用品;
    5. 订购有关业务书籍、报刊;
    6. 差旅费及招待费等。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建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会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帐。

    1.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变更程序

  1. 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 涉及登记证书,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3.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终止程序

  1.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 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 本会终止清算后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