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汽车行业协会(BAAM)成立于一九九六年七月是由北京地区汽车行业的整车企业、改装车企业、发动机与零部件企业和相关产业企业及流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48个单位联合发起成立的。是经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审批,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现有会员单位202个。
北京汽车行业协会的宗旨是:团结汽车行业同仁,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受政府部门委托做好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同行业关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用户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行业的总体优势为振兴北京汽车工业、为首都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其主要职能是国家经贸委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的文件中确定的,为企业服务的职能;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的职能。
北京汽车行业协会最高权利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常设机构是秘书处,下设行业发展部、科技部、行业信息部、对外联络部、办公室。协会全体工作人员以团结、创新、开拓、勤奋的工作精神,本着为行业、为政府、为企业、为社会双向服务的宗旨,为行业办实事、服务。
北京汽车行业协会愿与国内外汽车行业同仁进行友好合作,广泛交流,携手共进,努力开拓我国汽车工业发展新局面。
北京汽车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汽车行业协会
第二条 北京汽车行业协会是由北京地区汽车行业的整车企业,改装车企业、发动机和零部件企业以及科研院所等48个单位联合发起成立的,是经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审批,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汽车行业同仁,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受政府部门委托做好行业管理的服务工作,协调同业关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用户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行业的总体优势,为振兴汽车工业、建成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管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为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七条 注册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
第二章 任 务
第八条 本协会的基本任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经济工作方针和汽车产业政策,承担政府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汽车行业管理的服务工作。
二、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的或多数会员单位共同的意见和要求。
三、开展行业在深化改革、生产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提供政策调整的建议。
四、勾通信息,搜集整理国内外有关技术经济信息资料,建立信息网络,组织行业技术经济住处交流,办好刊物,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五、按照会员单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咨询服务和组织经济工作交流,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协调服务。
六、与国内外同行业建立联系,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活动。
第九条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各届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落实。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会员资格
1、依法取得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的企业单位(从事整车、改装车生产的企业必须是国家汽车产品目录中予以承认的)。
2、依法取得注册登记的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社会团体。
凡具备以上条件的合法单位基组织,承认并遵守章程,履行义务、交纳会费,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二、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会员单位申请登记表,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一份。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性退会,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有表决权;
3、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4、有参与本会内部事物的管理权;
5、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
6、优先享用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包括信息、刊物、资料和业务的咨询等);
7、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二、会员义务
1、履行章程的义务;
2、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3、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4、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
5、积极参加活动的义务;
6、按时交纳会费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本会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三月三十日前交纳。
会员不履行义务时,可劝其退会,予以除名。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同自行退会。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二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及领导成员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原则,须经民主选举或充分酝酿协商产生。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主要职责是:
- 审议、通过章程;
- 选举产生理事,监事会;
- 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用报告;
- 通过重要决议;
- 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 其它职责。
会员代表大会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员代表大会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表决的事项有效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关,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理事长连任不超过二届。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 审议、确认产通过协会章程。
- 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和监督。
- 审议确认聘任名誉理事长及常务理事和理事的增补变更。
- 制定本届理事会中期以近期工用计划。
-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 其它职责。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主要职权:
- 执行并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 审议核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伯总结和财务决算;
- 确认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
- 审议聘任名誉理事长、审议常务理事和理事的增补、变更,审议修定协会章程。并提交理事会审议确认;
- 审批会员;
- 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 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 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 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 其它职责。
第十六条 监事会由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十七条 本会日常工用由秘书长负责。
第十八条 本会法人为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五章 资 产 和 财 务
第二十条 本会财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报酬以及付给租赁会员的房租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一条 经费主要来源及用途。
一、经费主要来源
1、会员会费;
2、政府资助;
3、国内外团体,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
4、有偿服务收入及其它正当收入;
二、经费主要用途
1、本会开展各项活动支出;
2、奖励为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3、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办公费、旅差费和聘金;
4、本会的办公设施及用品支出;
5、其它必要支出。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账)
第六章 变 更 和 终 止
第二十四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终止程序
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挂靠在北京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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