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酿酒协会信息简介

  北京酿酒协会由北京酿酒总厂等十几个酿酒企业及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等商贸企业共同发起。经北京市经济委员会:(87)京经调字第208号文、北京市食品协会:(87)京食协字第14号文、北京市第一轻工业总公司:京一轻(87)体改字第161号文批准,于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成立。

  北京酿酒协会是北京酿酒行业唯一合法的民间社团组织。

  社团法人登记证号:0010751

  组织机构代码:50070750-0

  税务计算机代码:0541850

  法人代表:高景炎先生

  理事长:高景炎先生

  秘书长:于长水先生

  办公地点:东郊建国路90号红星大厦406室

  邮政编码:100022

  联系电话:65680806

  北京酿酒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工作,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保护行业利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开放,推动北京酿酒行业的发展。主要工作是:依照协会章程规定的基本任务,进行行业调查;行业生产经营统计;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政策、行业规划、行业管理、行业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协助政府制定行业标准、产品标准;协调行业企业间、不同行业间、产销之间竞争中发生的问题;收集研究国内外酿酒工业的发展趋势;研究政府产业政策及市场动向;向企业提供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开展咨询活动;组织专业人员培训;组织国内外交流合作;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对行业企业、食品卫生、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监测;组织和推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保护行业企业正当利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行业企业困难,承办政府委托的各项工作。

北京酿酒协会章程

(本章程经第三届第一次全体理事会通过)

(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北京酿酒协会,是由从事酿酒产品生产、经营、科研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为其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经济团体,是社会中介组织,依据市场规则,自律运行。

  第二条:本协会由北京酿酒企业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保护行业利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开放,推动北京酿酒工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遵循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本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

  第七条:本协会挂靠北京一轻控股公司,依托单位是北京酿酒总厂。

  第八条:本协会注册资金五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任 务

  第九条:本协会在会员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贯彻国家的政策、法令,传达政府的意图,协助政府部门进行北京酿酒行业管理,承担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第十条:本协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负责行业资料统计,开展行业情况调查,向政府部门提供制定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标准、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二)推动横向经济联系,协调同行业企业之间和不同行业之间的经营、技术合作、产销衔接,协调市场竞争中发生的问题;

  (三)调查研究国内外酿酒工业的发展趋势,开展咨询活动,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国内外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指导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接受委托,对食品卫生、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组织产品质量,包装装璜的评比创优;

  (五)开展与国外相关民间组织的联系,组织和推动技术引进与产品出口工作,在对外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等方面促进企业形成统一的立场;

  (六)组织企业制定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培训各类专业人员,提高企业职工队伍素质;

  (八)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组建服务性经济实体;

  (九)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团体委托的事项,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基本任务的实施由理事长办公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积极组织落实。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本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凡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的酿酒企业以及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成为团体会员;

  (二)具备入会条件的单位加入本协会,应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填写入会申请表,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

  (三)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四)会员单位出现严重违纪行为,给社会和本行业带来严重不良后果或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时,经监事会提出,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提出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取消会员资格,并以适当方式在协会内部宣布。

  第十三条:会员的权利

  (一)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的权利,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参与本协会内部事物的 管理权;

  (二)享用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有退会和同时参加其他组织的自由。

  第十四条:会员的义务

  (一)履行本协会章程,遵守本协会的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承办协会委托的各项事务;

  (三)积极提供协会所需的各种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本协会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和经选举产生的秘书长以上主要负责人为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员大会(理事会)是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领导协会工作。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理事长、秘书长由主管部门推荐;常务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行规、行约;

  (三)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会监事;

  (四)决定本协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五)审议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查和通过协会财务收支预算和结算;

  (七)通过协会重要决议;

  (八)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九)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会员大会(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会员大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可临时召开。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大会(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会长)1人,副理事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确定本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三)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审批会员;

  (五)提出下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

  (六)制定本协会中、近期工作计划;

  (七)建立本协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本协会的一般变更;

  (九)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并报告工作;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协会违纪行为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十一)会员大会(理事会)委任的其他职责。

  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行使职权。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组成。

  第十九条:本协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二十条:本协会法人为会员大会(理事会),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会长)。

  第二十一条:协会监事会三至五人,由监事长、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主管部门推荐,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向会员大会(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主要职责:

  (一)出席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协会《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章程〉、行规行约、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二条: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理事长办公会领导下,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的组织、任务及工作方法由理事长办公会制定。

  第二十三条: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理事长办公会从会员单借调,借调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由原单位支付。

  第二十四条;秘书长、副秘书长是协会秘书处负责人,向理事长办公会负责。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本协会章程进行管理,常务理事会行使资产处置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六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会费标准由理事长办公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协会实际提出,经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二)有偿服务收入;

  (三)协会经济实体收入;

  (四)政府补助、会员单位赞助及社会捐赠。

  第二十七条:经费主要用途

  (一)为实现本协会目的开展活动的支出;

  (二)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补贴及奖励;

  (三)行政性支出及其他所需要的正当支出。

  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予算、决算,每年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单独建帐,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协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协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帐。

第七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条:变更程序

  (一)本协会名称、章程、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依托单位等重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及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三)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终止程序

  (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

  (二)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好处理工作。

  (三)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自社会团体行政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北京酿酒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组织机构名单

(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七日全体会员大会通过)

  名誉理事长:

  闫承宗:北京工业经济联合会名誉会长

  李世靖:北京食品协会会长

  陈天宝:北京一轻控股公司总经理

  协会技术顾问:

  王秋芳:中国酿酒工业协会高级顾问

  理事长:

  高景炎: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理事长

  副理事长:

  任可达:第二届监事长

  监事长:

  季圣音:北京酿酒总厂党委书记兼厂长

  秘书长:

  于长水: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秘书长

  常务理事单位:

  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

  北京五星青岛啤酒公司

  北京啤酒朝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牛栏山酒厂

  北京华都酿酒食品责任有限公司

  北京龙徽葡萄酒有限公司

  北京顺兴葡萄酒有限公司

  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

  副秘书长:

  张德春: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总经济师

  吴佩海: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冯景章: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总工程师

  监事会成员:

  北京酿酒总厂

  北京牛栏山酒厂

  北京华都酿酒食品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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