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节能与电力技术开发基金会于1992年8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京银发[1992]202号文”正式批准,于1992年11月15日经民政局审核,正式核定本基金会法律资格,签发社会团体法人证书,于1993年1月正式成立,本基金会主办单位为华北电力集团公司,业务主管为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基金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会为本基金会最高领导机构。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及法人代表为吴祖光。98年3月28日,基金会召开了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及法人代表为朱国祯,
监事长为俞振富. 2001年9月21日, 基金会召开了第三届理事会, 会议通过了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名单、监事名单及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正、副理事长、监事长和正、副秘书长名单,第三届理事会共有理事39名,理事单位24个。人员构成情况如下:
法人代表: 钱遵培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名誉理事长: 荣智健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香港集团)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名誉副理事长:陈丽华 香港富华企业公司董事长
名誉副理事长:王惠仁 北京电机工程学会副理事长
理事长: 钱遵培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副理事长:赵 鹏 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监事长: 俞振富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审计局副局长
秘书长: 王金萍 华北电力技术院秘书长
副秘书长:王静远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人事部经理
理事:(按姓氏笔划)
马进学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财务公司经理
王万春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经理
王庆生 北京重型电机厂厂长
王金萍 华北电力技术院秘书长
王静远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人事部经理
王惠仁 北京电机工程学会副理事长
傅国强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财务部经理
田 璐 北京供电设计院院长
毕玉璞 新力能源开发公司董事长
关志生 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太生 北京电力设备总厂厂长
乔 海 朝阳供电局局长
朱兴楚 华北电力设计院院长
张丽英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
张智刚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兼调度局局长
张 毅 大唐公司副总经理
陈铁成 北京电力管理办公室主任
谷大可 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
宋守信 北方交通大学副校长
杨 超 北京供电公司副总工程师
周国强 北京多利公司总经理
国建军 新华社基建房产管理局副局长
林 克 北京供电公司业扩处主任
栾 军 北京供电公司党委书记
金健民 北京供电公司电缆管理处主任
金耀华 大唐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
郑永安 华北电力实业总公司总经理
贺建平 海淀供电局局长
胡 健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副总经济师
俞振富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审计局副局长
赵双驹 华北电力行业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赵 亮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营业部副经理
赵秀华 国华发电公司生计部经理
赵 磊 北京电力管理办公室
赵 鹏 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徐大平 华北电力大学党委书记
钱遵培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梁曦东 清华大学电机系主任、教授
魏 远 大唐公司副总经济师
监事:
石庆周 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纪 洪 北京供电局计划用电处主任工程师
秘书 李建平
会计 李京梅
出纳 冯冬梅
办公地点:北京复兴门外地藏庵南巷1号
邮政编码:100045
联系人:李建平 68031144-4310
二、基金会业务范围
按照基金会的宗旨,为促进节能与电力技术、教育事业的发展, 鼓励与支持电力电机工作者积极参与电力节约技术发展的科学研究,
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开拓电力市场,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电力技术的节能工作和能源的发展,主要在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1. 组织与吸引热心于节能与电力技术开发事业的电力电机科技工作者,积极参加节能与电力技术开发的活动。
2. 鼓励与支持社会上从事于电力电机工作人员进行的有益于社会的节能与电力技术开发的而又需要社会提供帮助的科学研究工作。
3. 支持与帮助社会上公益性企业、事业单位需要社会帮助而开展的节能与电力技术工作。
4. 开展节能与电力技术开发的宣传教育与友好往来活动。
5. 表彰有特殊贡献的从事于节能与电力技术开发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向电机工程专业的优秀大学生提供奖学金。
北京节能与电力技术开发基金会
章 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节能与电力技术开发基金会。
会址为:北京市复兴门外地藏庵南巷1号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由北京电机工程学会倡导,经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审查并报上级批准,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促进节能与电力技术的发展,鼓励与支持电力电机工作者积极参与电力节约技术发展的科学研究,
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 宣传与推动社会电力节约工作的开展。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基金会接受北京市经委和挂靠单位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的共同领导,并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五条 组织与吸引热心于节能与电力技术开发事业的电力电机科技工作者,积极参加节能与电力技术开发的活动。
第六条 鼓励与支持社会上从事于电力电机工作人员进行的有益于社会的节能与电力技术开发的而又需要社会提供帮助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 支持与帮助社会上公益性企业、事业单位需要社会帮助而开展的节能与电力技术工作。
第八条 开展节能与电力技术开发的宣传教育与友好往来活动。
第九条 表彰有特殊贡献的从事于节能与电力技术开发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向电机工程专业的优秀大学生提供奖学金。
第十条 筹集资金和管理本基金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并根据需要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由从事电力电机事业有影响的专家学者组成,并聘请有关金融、科技管理部门的人士参加。理事由北京电机工程学会与集团公司人事部门等有关方面推荐协商产生,
理事会任期五年。
理事的权力和义务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基金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3)遵守本基金会的章程;
(4)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接受本基金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三条 理事会职权
(1)制定和修改本基金会章程
(2)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推选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
(3)听取和审议理事长提出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4)听取和审查本基金会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5)审查批准受表彰的有特殊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十四条 理事会为本基金会最高领导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长主持本基金会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秘书长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重大问题由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讨论决定。
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本会的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在换届离任前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
(1)选举产生监事长;
(2)出席理事会;
(3)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4)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5)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6)对本会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四章 基 金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基金的筹集实行自愿原则
第十七条 资金来源
(1)国内各电力、电机生产、制造及用户企业、事业单位,各类学术组织团体、个人的捐赠。
(2)国外有关团体、个人的赞助和捐赠。
(3)海外华侨、港澳同胞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4)基金增值的一定收入
(5)其它合法资金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基金主要用于节能与电力技术开发的各项事业,并尽可能在使用基金时照顾到 赞助和捐赠者的意愿。团体和个人接受本基金会赞助的资金,属于无偿使用,但使用时要严格按照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 节能基金的使用范围:
(1) 资助有关电力、电机节能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2) 奖励对电力、电机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中有节能贡献的科技人员;
(3) 用于节能科技成果、优秀学术论文、专著、译著,以及开展与本基金会宗旨有关的活动;
(4) 为本基金会兴办集体福利事业和设施;
(5) 支付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津贴、奖金及其活动经费;
(6) 经理事会批准的其它有关项目及其费用。
第二十条 节能基金的管理及审批权限:
(1) 节能基金必须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实行独立核算。严格按国务院18号令及本基金会章程执行,遵守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
(2) 凡节能基金的支配和使用,由本基金会理事会全权负责。
(3) 节能基金以捐赠、资助的基金和其存款利息作为活动资金。基金不得投资办企业,不得搞经营性活动;
(4) 资助项目在一万元以上者,须经理事长、秘书长会议讨论批准;
(5) 基金会的费用开支,必须严格控制。作到花钱有计划、有审批、手续健全,账目清楚;
(6) 基金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年度的决算定期向理事会作出报告;
(7) 基金会基金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营业部及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设立独立会计机构,设置专职会计人员,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筹集资金的奖励办法:
为了扩大节能基金的筹集来源,不断推动基金会工作的开展,对筹集资金有贡献者给予奖励。
(1) 对国外捐赠单位或个人给予纪念奖品,并发给荣誉证书;
(2) 对国内资助单位优先支持开展节能项目及科技活动的费用开支;
(3) 鼓励积极推动筹集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筹集资金情况,由理事会决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提交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 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 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基金会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定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