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是由北京地区与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研究院所和个人,于1988年自愿组成的跨行业、跨部门,并经北京市社团管理部门批准的非营利社会团体组织。现有团体会员180个,理事成员25个;协会会长为原市经委常务副主任刘克信同志;监事会由曹存良等3位同志组成;秘书处现有工作人员8名,秘书长岳怀云。
本团体以会员为本,服务企业、服务政府,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在市经委的领导下,贯彻“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促进能源和资源的合理利用、综合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协会负责向会员提供国家有关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方针、政策、信息;提供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四新”技术及推广应用情况;开展为会员在综合利用方面享受国家减免税收方面的咨询、认证服务;开展节能综合利用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积极反映会员在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中的困难和要求。
凡是从事与节能及应用节能技术,水资源、城市固体、液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科研开发、设备制造、使用的单位和个人有加入本团体意愿承认本团体章程,经口头或书面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均可成为本团体正式会员。会员在本团体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接受本团体提供服务的权利;会员应当执行本团体决议,维护本团体声誉并按规定缴纳会费。
办公地址:崇文门西小街甲一号
邮政编码:100051
联系电话:65229185 、 65133517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ASSDCIATION OF ENERGY CONSERVATION & RESONRCES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英文缩写是:CAECRCU)。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地区从事节约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跨行业、跨部门,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北京市政府的领导下,贯彻“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目标,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能源利用发展规划、资源综合利用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能源管理、节能技术进步及资源的综合利用在政府、企业科研设计单位和大专院校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企业的愿望与要求,使达政府的意见,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
(2)开展北京地区的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基础资料的调查;分析和研究国内外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发展方向,为政府制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规划、标准等方面提出建议,并协助实施。
(3)宣传国家和北京市关于节能技术推广应用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方针、政策、出版北京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刊物,开展学术、信息、经验交流。
(4)向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节能技术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以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专业人员,指导企业的经营为企业开展咨询服务。
(5)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市场竞争中的问题,推动会员企业的横向联系与联合,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6)发展国内跨省市,国外相关的民间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互访政察、讲学活动。开展对外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的活动。
(7)协调、组织会员企业商订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组织发挥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北京地区的其他活动。
(8)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团体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备件:北京地区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及有关的事业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为单位会员。
(四)个人会员条件:熟悉本行业业务,有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技能的学者、专家、管理人员及从事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的人员,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为个会员。
(五)本团体的会员应在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领域技术、管理水平、行业之间具有一定的影响能力。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北京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人员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为本协会会员;
(四)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全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团体的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查并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员会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二届。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实体及分支机构上交管理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待续。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主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处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待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起条 本团体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0年6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