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0月北京市建筑五金装饰材料工业公司受市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委托,筹建北京建筑门窗行业协会。11月1日有市经委、计委、建委等政府部门领导和14家发起单位召开成立筹备会,会议任命张志坚、张乃祯两同志为筹备负责人。起草了协会章程,联系了会员单位,协商了首届领导人员候选人等一系列准备工作。12月1日正式向政府提交成立北京建筑门窗行业协会申请报告,12月3日市政府以〈86〉京经调字第702号文件批复同意成立,挂靠在北京市建材总公司。86年12月29日向市民政局提交了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书。87年2月28日北京市民政局以〈87〉社登字第一号文件批复,准予登记并发给《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证》。
1986年12月23日北京建筑门窗行业协会成立大会在北京市建筑木材厂胜利召开。建设部、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市经委、市建委、民政局、云南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内蒙金属结构协会等领导,到会祝贺,48家会员单位的领导参加了成立大会,天津等17个省市兄弟协会的贺电.。
此次大会选举市建委副主任李秀等五名同志为名誉理事长,市建委副总工程师张士文等九名同志为顾问,北京市建材工业总公司副总经理张毅同志为理事长,北京市建筑五金装饰材料工业公司经理刘国安等九名同志为副理事长,张志坚同志为秘书长,朱达成同志为副秘书长,北京怀柔第一钢窗厂厂长刘玉兴等20名同志为理事。秘书处设在北京建筑五金装饰材料工业公司办公楼311室。后四届会员大会于1990年12月21日在怀柔、1994年4月13日在延庆、1997年11月27日在怀柔、2000年12月14日在门头沟分别召开。
北京建筑门窗行业协会自86年成立以来,走过风风雨雨15年,经受了各种考验。1998年11月30日应上级指示更名为北京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在北京市经委、建委、民政局等政府部门的关怀下,在市建材集团、市建筑五金装饰材料工业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会员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在历届协会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协会从小到大逐步成长起来,会员单位由40多家发展到200多家。
协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以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以服务为宗旨:
为政府、为行业、为会员单位服务,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协会的主要业务:(1)完成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 。
(2)开展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调服务 、信息交流、咨询服务专业培训、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推广、开展行评行检推荐市优产品。
协会领导名单:
理事长:蒲万生 (北京市建筑五金装饰材料工业公司经理)
监事长:王德顺 (北京市门窗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理事长:张乃祯
秘书长:刘学文
副秘书长:唐维华
联系电话:65752023 传真:6575803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高杨树南里门窗公司办公楼内
北京建筑门窗行业协会章程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建筑门窗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经北京社团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建筑门窗行业及与之相关的科研、设计、施工、检测、院校、商业等单位自愿结合组成。协会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培育建筑门窗市场体系。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反映企业的愿望,传达政府的指示精神和用户的呼声,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建筑门窗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 协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有关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协会坚持科学、民主、求实、创新的原则,依靠全体会员单位的智慧和力量,发挥群体优势,做好行业规划、指导、协调、组织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和指导,接受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协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心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体系的道路,把协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第七条 协会注册资金人民币叁万元。
第二章 任务
第八条 传达和贯彻执行政府部门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反映企业的要求,发挥政府与企事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行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九条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设计、生产、施工、使用之间质量保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组织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审查和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第十条 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制定中、近期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协助、组织会员单位进行技术攻关。帮助会员单位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
第十二条 加强调查研究,开展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技术、经济、市场信息。组织验交流、努力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协助企业作好出口、引进的调研工作。协助企业完成技术成果的推广和转让。
第十四条 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间的横向联合。推动企业间开展健康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
第十五条 努力为企业开拓市场,利用相应的办法向社会推荐新产品、好产品,同时抵制伪劣产品进入建筑业市场。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协会吸收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团体会员:持有营业执照的本行业企业及与之相关的设计、科研、检测、施工、销售单位、政府承认的院校,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均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二)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为本行业发展贡献突出的个人可申请为协会个人会员。
(三)名誉会员:名誉会员是一种荣誉称号,由协会理事会聘请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的政府官员、知名人士、专家学者,也可聘为协会理事。
第十七条 入会、退会手续
(一)入会:具备第十六条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一份。
(二)退会:1.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
2.非自愿性退会,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一定的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3.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八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1.有选举与被选举权,表决权;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享有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2.优先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取得有关资料。
3.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4.优惠享受协会提供的帮助、指导和咨询服务。
(二)义务:1.遵守协会章程,贯彻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声誉。
2.积极参与和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委托交办的任务,提供协会需要的资料和符合协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3.按期交纳会费。
-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其职责是:
-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 协商选举协会理事,组织理事会,选举监事会;
- 审定本协会工作方针和计划;
- 审议通过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通过重要决议,决定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领导机构,其工作向代表大会负责,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其职责是:
- 执行贯彻代表大会决议;
- 协商选举本会领导成员:(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
- 审定向政府抽出的建议和报告;
- 审定向代表大会提供的报告及文件;
- 选聘常务秘书处工作人员;
- 研究决定协会的中近期工作任务和行业决策;
- 决定协会的一般性变更;
-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理事会闭幕期间,秘书处执行理事会职责。秘书处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日常工作由秘书长处理。
秘书处的职责是:
- 执行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 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报告和要讨论的重大议案;
- 审查批准接收新会员,提出增补领导成员建议名单;
- 处理日常工作,负责下届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 调整协会内部机构设制和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法人代表是理事长,理事长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代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
- 监事会由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
- 监事会的职责是:
- 选举产生监事长;
- 出席理事会;
-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 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和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 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 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报酬以及付给租赁会员的房租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会费,其标准符合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二)有偿服务的收入和经营性收入;
(三)其它正当收入及有关的拨款。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账。
-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秘书处审议决定并向主管机关申报办理相应手续。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终止程序
(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届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