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建材行业协会(Beijing
Building Materials Association),他是由北京地区建材专业协会、建材生产经营企业和科研设计等相关单位自愿组织的社会团体,是北京地区的建材行业组织,同时也是各建材专业协会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金隅集团等大型建材企业和北京水泥工业协会、北京墙体材料工业协会等专业协会联合发起成立,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会宗旨:
本会坚持以促进建材行业的发展为中心,团结广大会员单位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切实发挥行业管理的职能,为政府服务;组织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的要求和建议,为行业服务;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如调查研究、行业统计、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人员培训、质量考核等为企业服务。协会将按照“为政府、为行业、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切实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五条 本会挂靠北京金隅集团,接受北京市经委和北京金隅集团的领导和管理,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捌万元。
第 二 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对北京地区建材行业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受政府部门委托,编制建材行业发展规划(草案),提出发展建材行业的政策性建议;
2、开展行业统计、质量考核、发布行业信息,发挥行业管理职能;
3、开展建材专业工种技能培训和鉴定,全面提高职业素质;
4、开展行业内外经验交流,办好会刊、沟通信息,加强宣传为会员单位服务,提高协会和会员单位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5、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提高会员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技术水平;
6、组织出国考察,学习外国先进的管理经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
7、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规范建材市场;
8、认真完成市经委、市建委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第 三 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吸收会员,凡北京地区的建材专业协会,重点建材生产、经营和科研设计单位均可成为本会会员。本会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愿望;
2、取得社团法人登记执照的建材专业协会,取得工商登记执照的建材生产和经营单位,取得事业单位法人执照的科研设计单位;
3、凡具备上述条件,照章缴纳会费的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退会的程序:
1、凡加入本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
2、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视为自动退会,宣布取消会员资格,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会员享有下列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与本会活动和内部事物的管理权;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2、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履行章程和执行本会的决议;积极参与本会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维护协会的声誉和权益;按规定交纳会费;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 四 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三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协会领导成员须经充分酝酿协商,候选人名单须报经委审定,最后经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1、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和其他重大决议;
(5)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项。
2、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市经委审查和市社团办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1、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协会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接受监视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8)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2、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1、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根据理事会的委托开展日常工作,并向理事会负责;
2、常务理事数不超理事数的1/3;
3、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4、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策素质好;
2、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中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岁;
4、秘书长为专职,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善于团结同志,能力较强;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管好协会的财产、资产和财务、人事、党建、政治思想等几个方面的工作;
5、提名协会秘书长和审定协会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宣传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方案,经会长审定后履行聘用手续;
5、按有关制度管好协会财务;
6、做好专职人员的管理,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二十一条 监视会
本协会监视会由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 监事长1人),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1、选举产生监事长;
2、出席常务理事会;
3、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4、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5、对本协会违反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行为进行监督;
6、对本协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7、对本协会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 五 章 资 产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部门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5、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按《会计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坚持持证上岗。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岗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和市经委、北京金隅集团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 六 章 终 止 程 序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由于解散、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终止协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市经委审查同意。
第三 十 条 本协会终止前,需在市经委、北京金隅集团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经委和北京金隅集团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第 七 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2000年5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