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家具行业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家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FURNITURE TRADE ASSOCIATION,缩写为BFTA。

  第二条 本协会由北京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家具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跨部门、跨行业和不分所有制的地方性行业组织。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宗旨: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协会代表行业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传达政府意图,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广大会员,为推动行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促进家具行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挂靠单位是北京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北京市经济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管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间、行业间的关系。

  (二)对本市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三)开展对行业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整理,编辑内部信息刊物《木材与家具信息》,实行行业的信息服务与指导。

  (四)参与中国家具协会组织的全国性及本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并组织实施;与有关部门配合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开展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工作,推荐优质产品和新技术产品。

  (五)协助企事业单位承担木材加工、家具制造及产品设计工程;为企业改造、投资和科技发展提出建议;为企事业单位承接室内家具配套、装饰、装修的筹划、设计及加工,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六)组织行业经济技术交流、考察、国际合作,举办国内外展览,促进行业内部、国际间的沟通和联系,协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企业进步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七)组织行业管理、技术培训、专业技能的培训,为企业培训专业人员,提高企业素质,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八)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发展家具事业中做出贡献的会员,发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

  (九)编辑出版专业期刊《家具与环境》。

  (十)承办政府和企业委托的其它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凡本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相关的科研、设计、情报、信息、检测、院校、商业等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照章缴纳会费,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1、凡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并具有相当于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经济管理人员;2、热心和积极支持本行业工作,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管理经验的干部、企业家,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照章缴纳会费,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个人会员经会员介绍入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由协会秘书处审批并发给会员证。

  (四)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请有关人员任本协会名誉会员,聘请对本行业有贡献的专家和领导干部担任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团体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可向协会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进行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诊断或指导。

  4.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力。

  6.有退会的自由。

  (二)个人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对本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和各种专业活动。

  4.在本协会刊物上发表论文、报告、通讯稿件等。

  5.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班、培训班。

  6.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团体会员:

  1.承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接受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协会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先进经验,为协会撰写学术论文。

  (二) 个人会员:

  1.承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2.积极撰写论文。

  3.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参加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壹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协会停止服务,并通知其单位暂保留会籍的处理;如果贰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不履行义务,经批评无效者,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审议协会的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协会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名和秘书长一人,并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及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常务理事,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名誉职务。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一半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秘书长协助常务理事会开展日常工作,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如因特殊情况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决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秘书长指导下开展工作,向会长负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设立和职责: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及会员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六)经济实体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

  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家具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北京家具行业协会会费收取办法

  根据市民政局规定,结合家具行业协会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会费收取标准:

  团体会员:

  北京家具行业协会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常务理事、理事单位,每年缴纳1200元;会员单位,每年缴纳800元。如特殊情况,缴纳会费有一定困难的企业单位,可提出申请,经秘书处审核批准,可缓缴、减缴会费。

  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元。

  (二)会费缴纳时间及缴纳办法:

  每年4月底前,向北京家具行业协会缴纳会费。

  户名:北京家具行业协会

  开户行:工商行王府井分理处。帐户:007-144395-03。

  地址:鼓楼东大街164号

  电话:64072184 64075066 传真:64072184

  联系人:马丽英 邵彩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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