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机电行业协会是经北京市经委批准在北京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注册资金50万元,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北京市经委是本协会的上级主管部门。
协会成员主要是在京从事与机电工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凡在京从事机电产品生产、科研、检测、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均可自愿参加。成员包括不同隶属关系、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性质的所有机电工业企事业单位。协会现有会员一百余家,随着协会业务活动的开展,将会不断增加新的会员。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团结北京市机电行业企事业单位,通过行业协调和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为政府和社会服务,当好企业与政府的桥梁和纽带,提高行业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行业的发展和壮大。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制定行规行约,组织行业调查,制定行业规划,举办展览展销活动,提供信息交流合作服务,开展科技成果鉴定、审评和推广,制定行业标准,从事与行业有关的咨询、专业培训、技能评审、行业统计等项业务,并承办北京市经委及社团办委托的其它有关事宜。
以机电产品为主体的装备制造业,承担着为国民经济提供先进装备的光荣任务,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工业。建国五十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北京机电工业得到迅猛发展,截止到2000年底,北京市具有一定规模的普通机械、专用机械、电器电材制造业企业已达2590余家,年生产总值为270余亿元,为国民经济提供了大量的装备和耐用消费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加入WTO的临近,北京机电行业协会在新形势下应运而生,而且必将在今后北京经济建设和发展进程中,发挥作用,有所作为。
机电行业协会理事会、监事会名单
名誉理事长:陆燕荪(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常务副会长)
汪 统(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顾 问: 冒泽泉(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
居之良(北京市政协委员)
端木玉林(北京工业经济联合会常务副会长)
理事长: 李崇璞(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常务副理事长:侯子波(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理事长: 贺东风(首都航天机械公司董事长)
费仁元(北京工业大学机械工程与应用电子技术学院院长)
朱武安(北人集团公司董事长)
王阿鬲(时代集团公司副总裁)
秘书长: 燕公荣(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运营部部长)
副秘书长:邵钦作(北京机电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科技处处长)
常务理事:共计14人,上述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为当然常务理事;不再重复。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王庆生 (北京重型电机厂厂长)
于宗杰 (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记生 (北京第一机床厂厂长)
钟约先 (清华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副院长)
秦德昌 (北京自动化研究所所长)
刘太生 (北京电力设备总厂厂长)
理事:共计43人,上述常务理事为当然理事,不再重复。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王平生 (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林涛 (北京市电机总厂厂长)
孟祥聚 (华德液压集团公司总经理)
李绪成 (北京机电研究院副院长)
吴群威 (北京汽轮电机有限公司总经理)
康毅庆 (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志荣 (北京起重机器厂厂长)
王百升 (北京变压器厂厂长)
陈洪斌 (ABB高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副总裁)
杨晓峰 (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北京电梯厂党委书记)
张健 (北京市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董事长)
崔志成 (北京第二机床厂厂长)
赵瑞明 (人民轴承厂厂长)
李爱玲 (北京金环压缩机厂厂长)
朱文伯 (西门子工厂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机械工程及自动化学院院长)
徐春广 (北京理工大学机械工程与自动化学院副院长)
张杰 (北京科技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副院长)
杨京彦 (北京机床研究所所长)
刘军 (北京长征天民高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义 (北京石油机械厂厂长)
李洪庆 (北京安瑞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中方总经理)
王怀新 (北京华东开关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东明 (北京二.七机车厂厂长)
严绍华 (清华大学机械厂副厂长)
楼颂森 (航天工业总公司北京华天机电研究所所长)
李晶明 (北京第三机床厂厂长)
林长森 (北京量具刃具厂厂长)
景喜瑞 (北京发那科机电有限公司总经理)
监事会:共计3人。
监事长:童志强 (北京市电线电缆总厂厂长)
监事: 关仲和 (北京联合大学机械工程学院院长)
张敏慧 (北京第二开关厂厂长)
北京机电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本协会定名为北京机电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ASSOCIATION
OF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INDUSTRY缩写为BAMEI。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北京市机电行业100余家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是北京市从事机电产品生产、科研、检测、经营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跨部门、跨所有制、跨隶属关系的自律性社团组织。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团结北京市机电行业企事业单位,通过行业协调和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为政府和社会服务,当好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与纽带;提高行业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行业的发展和壮大。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颁布的各项行业政策指导下开展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北京机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行业平等竞争,提高北京机电行业企、事业单位的整体素质。
(二)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民经济长远发展规划,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调查研究,参与北京机电行业长远规划的制定,提出本行业技术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建议。
(三)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参与国内外市场的开拓与竞争;为用户项目招、投标提供推荐意见;举办展览会、展销会,采用多种形式参与机电产品市场建设;加强企业间联合与合作,为企业资产流动、优化重组牵线搭桥,促进行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四)为政府和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机电行业技术、经济、市场预测、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与咨询;加强会员单位与国内外企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根据需要,并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组团参加国际会议或出国考察。
(五)受会员委托,对新产品、新机型、新技术等成果进行评价、推广和转让。组织协调会员之间的重大技术协作、技术攻关和同种产品之间的技术经济交流。
(六)受政府或企业的委托,参与组织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技开发项目的论证和新办企业的前期认定工作,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协助政府部门组织新产品开发及技术成果鉴定。推进新技术的实施,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七)受主管部门或企业委托,参与组织制定、修订产品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计量标准。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和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
(八)组织行业专业化协作,研究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及时指导会员单位调整经营规模、品种结构和产品销售价格,提高会员单位的经济效益。
(九)经政府部门授权,承担本行业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的前期工作。为会员单位办理生产许可证提供技术管理咨询服务。积极协助会员单位开展ISO9000、ISO14000等认证和人员技术培训,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管理现代化。
(十)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保护,监督行业内部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会员单位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根据会员单位的要求,协助会员单位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一)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分析国内外机电行业科技经营管理信息资料,通过组建行业信息网、发行会刊和建立因特网点等形式,发布行业信息,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十二)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各种形式的职工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发放专业技术职称(技能)证书。
(十三)承办北京市经委及社团办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地处北京市机电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质检、营销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和从事上述业务工作的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七条 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单位会员资格
-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 在本协会(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 在北京市依法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合法单位。
凡具备以上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 个人会员资格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3.在本协会(行业、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学术带头人、技术专家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可以个人名义申请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优先享用本协会争取到的国家扶持机电行业的信贷、物质等优惠政策;
(五)优先享用会员单位或协作单位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转让成果;
(六)优先取得本协会编辑下发的书刊、信息、资料;
(七)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关心本协会的发展,积极支持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向协会提供本单位改革发展的信息、管理经验、调研成果等有关资料;
(六)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机电行业生产、经营、科研活动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无故不履行会员义务,且警示无效,协会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项;
(五)决定本协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聘请顾问等名誉职务人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协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监督,对监事会提出的协会违纪问题和处理意见,及时制定并实施整改措施;
(十一)提出协会章程修改予案;
(十二)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赋予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二)组织完成本协会的工作计划和各项任务;
(三)提出需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的各项议案;
(四)处理应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机电行业专业知识和实际管理经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责任心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经理事长同意决定常设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确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 产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 接受国内外有关组织或个人的捐赠;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按照有关政策和本协会的实际情况做出明确规定。会费收缴时间为每年4-5月。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 止 程 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1年7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