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学工业协会简介

一、北京化学工业协会发展历史回顾

北京地区的化学工业有着悠久的历史,曾经为国家和北京市的经济建设作出过重要贡献,过去和现在一直是北京市的重要基础和支柱产业。在新中国成立后的50多年里,北京地区的化学工业与其他行业一样,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不断发展壮大,目前已发展成为拥有石油化工、精细化工、高分子合成材料、特种气体、橡胶制品、农药化肥等多个门类上千种化工产品的重要基础产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企业蓬勃发展,为首都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据了解,目前全市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各类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有200余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政府机构的改革、以及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工商领域协会的作用也愈加明显和重要。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的精神,国家经贸委提出了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具体要求。北京地区的化工企业也纷纷提出希望成立协会,以加强北京地区化工企业的联合与合作。在这种情况下,由北京地区最大的两大化工集团:北京化工集团和北京燕化集团联合发起倡议组建北京化学工业协会。成立协会的申请得到了市政府、原国家石化局的大力支持,在市经委、市社团办领导的具体指导下,北京化学工业协会于2000年12月8日正式成立。

北京化学工业协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法人团体,现有会员单位110余家。其中,既有以北京化工集团和燕山石化集团等为代表的国有大型企业,也有区县及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央在京企业、研究院所和大专院校(如清华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石化北京化工研究院、化工规划院等),代表了北京地区化工行业生产、检测、销售、科研、教学等各个方面。

二、协会宗旨

协会的宗旨是“服务“,即一方面为北京地区的化工企业服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企业的呼声和意见;另一方面为政府服务,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宣传和贯彻政府的各项法规和政策,推动北京地区化工行业和企业的健康发展,成为联系企业和政府的纽带

三、协会的组织机构

按《章程》规定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

协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下设5部1室2个委员会,即资质审查部、技术部、资讯部、培训部、人事劳动部、协会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标准化委员会。

北京化学工业协会主要领导名单:

理事长:项大北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理事长:吴晓光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

副理事长:吴秀章 中石化北京燕山石化公司副总工程师

秘书长: 刘克辛

副秘书长:赵新民 胡永宁

四、协会目前开展的几项工作

1、受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管理

目前已有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化工质检机构认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初审等项工作已由市经委正式委托协会办理。

2、开展技术、管理咨询为行业服务

目前协会已建立了有200余位专家组成的专家库,随时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并在协会秘书处的基础上成立了“北京唯佳宜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开展了ISO9000、ISO14000、职业安全卫生(OHSAS 18001)体系咨询工作。

3、开展信息交流

协会现已通过发行“协会信息”的方式,向会员单位发布各种信息,介绍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动态、新技术、新发展等。

 

北京化学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化学工业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ASSOCIATION OF CHEMICAL INDUSTRY,缩写为BACI。

第二条 北京化学工业协会是由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80余家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位于北京地区化工行业各生产企业(公司)及质检机构、科研院所等单位,通过行业协调和服务,同时为政府和社会服务,来提高行业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和经济的发展。

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颁布的各项行业政策指导下开展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 根据北京化学工业的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行业平等竞争,提高北京化工行业企、事业单位的总体素质。

(2) 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调查研究,参与北京化学工业行业长远规划的制定工作,提出本行业技术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建议。

(3) 为促进北京地区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企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参与国内外市场的开拓与竞争,促进企业之间的联合和联系。密切农、工、商关系,搞好产、销衔接,培育发展化工商品市场。

(4) 向政府和会员提供有关国内外化学工业在技术、经济、市场预测等方面的信息。组织会员和国内外企业、协会进行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交流、合作、咨询,根据需要,并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组团参加国际会议或出国考察。

(5) 受会员委托,协助和组织会员对新产品、新剂型、新技术等进行评价、推广和转让。组织协调会员之间的重大技术协作、技术攻关、同品种产品之间的技术经济交流,以及协助会员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6) 受政府或企业的委托,参与组织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技开发项目的论证工作,以及新办企业的前期认定工作,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协助政府部门组织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及技术成果鉴定。推进新技术的实施,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7) 受主管部门或企业委托,参与组织制、修订产品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计量标准。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和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

(8) 组织行业同品种协作组,研究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及时指导会员单位调整生产规模、品种结构和产品销售价格,提高会员单位经济效益。

(9) 经政府部门授权,承担本行业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的前期工作,协助会员单位办理生产许可证、农药注册登记、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同时积极协助会员单位开展ISO9000认证、人员技术培训、质检机构认证等,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管理现代化。

(10) 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保护、监督行业内部平等竞争,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会员单位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根据会员单位的要求,协会有责任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直至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

(11) 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组建行业信息网,收集国内外有关化工科技经营管理信息资料,通过发送会刊和建立因特网站点等形式,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12)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各种形式的职工培训与专业技能培训,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发放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13) 承办北京市经委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团体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地处北京地区的石油化工企业、精细化工企业、农药化肥企业、橡胶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气体工业企业及相关的科研院所、质检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和从事上述业务工作的个人均可入会。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资格:

  1.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4. 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合法地位,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的化工企事业单位、质检部门、科研单位。

凡具备以上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合法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资格

  1.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4、在北京化工企事业及其相关部门工作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凡具备以上条件的个人(合法公民)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3.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享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 优先享有协会争取到的国家扶植化工企业的物质、信贷等优惠政策;
  5. 优先享有会员单位或协作单位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转让;
  6.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1.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本团体通报本单位生产,建设与改革、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提供有关资料。

(六) 及时向本团体反映化工行业生产、经营、科研活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提出建议。本会会费交纳时间为3月�4月。(会费标准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在征得会员同意的基础上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1.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2.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3.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4.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5.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6.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8. 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9. 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10.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责任心强。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列》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 止 程 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0年12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化学工业协会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中纺街乙30号

联系电话:65014049 或65014042或65014043

传真:65016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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