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对外经贸促进会于1997年3月21日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注册登记的社团法人,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领导和管理,是北京地区自营进出口企业自愿组织的行业性社团组织,现有100多个团体会员单位,随着我市外经外贸的发展,会员队伍将不断扩大,服务领域正在不断拓展,我们决心和会员单位一起,迎接我国加入WTO的机遇和挑战。
一、 我会的宗旨:
我会的根本宗旨是为企业、行业和政府服务,促进内外经贸的发展。
在国家改革开放和对外经贸方针政策的指引下,广泛团结和协助我市自营进出口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通过政策研究、信息交流、招商引资、组团参展、市场考察、中介传媒、咨询服务等方式,促进会员单位扩大进出口贸易,不断提高企业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为发展首都经济服务。
二、 我会的任务:
1.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扩大对外经
贸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向政府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2. 开展同世界各国、各地区经济贸易界、商会、协会等经贸组织的联络工作,拓展经贸渠道。
3. 协助政府组织和承办本市经贸团组出国参展及进行经贸活动;邀请和接待外国经济贸易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经贸洽谈,促进交流与合作。
4. 开展国内外市场调研和组织经贸信息的搜集、整理、传递、发布和咨询服务。
5. 为企业寻找贸易、合作机会,配合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多渠道推介合作项目、国内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
6. 协助企业做好合作项目和进出口业务的可行性研究、对外谈判、报关商检、仓储运输、法律政策咨询等一系列服务工作。
7. 通过我会会刊、电子信息网络,介绍会员企业、宣传企业产品、先进技术、管理经验、贸易投资动态。
8. 举办与对外经贸有关的各种业务培训、讲座。
我会成立以来,紧紧围绕其宗旨,通过各种交流渠道广交朋友,拓展对外交往层面和领域,为经贸合作牵线搭桥,帮助广大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各项工作都初步取得了进展。
在新世纪,我会作为政府与企业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沟通的桥梁,以新的起点,竭诚为会员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并在服务中发展壮大。
三、我会机构及领导成员
(一)理事会
会长: 张培华
常务副会长(法人代表):陈怀伟
副会长: 何 兵
副会长: 张燕林
副会长兼秘书长: 王泽田
副秘书长: 李长林
(二)职能机构:
1、 办公室: 于秀凤
2、 贸易促进部:张淑英、张晓光
3、 综合计划部:王长启
4、 信息部: 于秀凤
5、 财务部: 侯 红
(三)分支机构:
北京工业对外经贸促进会仪器仪表分会
分会会长: 张宝忠
分会秘书长: 范宏利
我会联系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天坛东路74号
联系电话:67127764 67153812
传 真:67119617
联 系 人:于秀凤
北京工业对外经贸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工业对外经贸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由本市部分工业对外经贸厂、商和有关部门共同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广泛团结进出口厂、商,通过政策研究、信息交流、招商投资、中介传媒、对外经贸咨询服务等,促进会员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扩大进出口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第七条 本会注册资金人民币10万元。
第二章 任 务
第八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1.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
2. 进行信息交流,国内外市场供求、先进技术、现代化管理,国际标准、企业工作经验等信息,建立会内信息网。
3. 为会员提供外经、外贸、企业经营、技术管理、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接受企业委托,为企业提供外经贸工作中有关对外谈判、市场调研、报关商检、仓储运输等服务。
4. 协助企业开发新产品,创办新实业,开拓新市场。组织在国内外市场的展销活动,帮助企业推销产品。推进会员与海内外企业之间的经贸合作,为出口企业寻找贸易机会,扩大出口。配合企业及政府有关部门接待海内外来访的有关客户或经贸团组,促进会员企业与国际市场接轨。
5. 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业务经营活动。
6. 组织、编印、发行刊物,扩大对外影响,提供海内外经济信息和广告宣传服务。
7. 受政府部门及会员委托,协调办理有关事项。
第九条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凡工业有对外经贸业务的厂、商,承认本促进会章程,参加本促进会活动,按章程缴纳会费,均可申请加入促进会。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表决权;
3. 咨询权、建议权和评议权;
4. 参予本会内部事物的管理权;
5. 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 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二、会员义务
1. 履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承办本会委托事务积极参予活动;
3. 提供有关资料、信息和工作经验;
4. 按时缴纳会费,本会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
一月至三月(由理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出本会会费标准);
5. 维护本会名誉和权益;
6. 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入会、退会手续。
本会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凡欲加入本会的厂、商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
会员要求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即终止其会员资格。
非自愿性退会,对于损坏本会名誉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组成。其产生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1.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 选举产生本会理事、监事会;
3.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及工作任务;
4.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5. 通过重要决议;
6. 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7. 其他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理事会。
第一届理事会的理事由发起单位经过充分的酝酿协商、推举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由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工作,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任期三年。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会长连任不超过二届。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 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2. 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3. 研究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
4. 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5. 审批会员;
6. 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7. 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8. 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9. 批准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11.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12. 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13. 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本会的法人为理事会,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常务副会长。本会的日常工作由常务副会长负责。
第十七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1. 选举产生监事长;
2. 出席理事会;
3.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4. 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5. 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6. 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7. 对本会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并有权维护本会声誉。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十八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经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行报酬以及付给租赁会员的房租除外)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经费来源:会员会费;举办培训、技术咨询服务所得收入;国家、单位的资助和个人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主要用途:本会内部管理费、工作调研、组织活动、出版刊物等费用。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帐。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变更程序。
1. 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 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3. 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 终止程序。
1. 本促进如需终止活动,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 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 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