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各驻京办事处联络处联谊会是经北京市领导同志倡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城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和部分地市人民政府、国家企业集团和特大型工业企业驻北京联络处发起,于1989年成立。联谊会是以驻京机构为主体,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北京各驻京办事处联络处联谊会的宗旨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导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团结各地、各部门驻京办事机构,为首都和各地的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服务,为驻京办事机构工作服务。
北京各驻京办事处联络处联谊会的基本任务是:组织会员单位研究有关方针、政策,探讨驻京办事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搞好自身的建设和发展,更好地为首都、为派出地区或单位服务;为各驻京办事机构开展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提供服务;促进会员单位与有关部门的交流,沟通各种社会联系,加强合作;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在京举办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和考察出访,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友谊与合作;编辑本会刊物,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介绍驻京办事机构的工作经验、交流信息。
北京各驻京办事处联络处联谊会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各驻京办事处联络处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市领导同志倡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城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和部分地市级人民政府、国家特大型企业集团驻北京联络处联合发起成立,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宗旨:本会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导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团结各地、各部门驻京办事机构,为首都和各地的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服务,为驻京办事机构工作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章程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监督、检查和管理。
6.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团体。
7.本会注册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
第二章 任务
8.基本任务:
- 组织会员单位研究有关方针政策,探讨驻京办事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搞好自身的建设和发展,更好地为首都、为派出地区或单位服务;
- 为各驻京办事机构开展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提供服务;
- 促进会员单位与有关部门的交流,沟通各种社会联系,加强合作;
- 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在京举办的国际学术与信息交流活动,为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提供便利条件;
- 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和考察出访,促进各会员单位的友谊与合作;
- 编辑本会刊物,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各驻京办事机构的工作成绩,交流工作经验,提供有关经济信息。
- 本会基本任务的实施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具体方案,并拟订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员
- 本会吸收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批准的驻京机构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的原则。
- 会员资格
凡经国务院或北京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在京设立的办事处、联络处,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 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退会,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 会员权利
- 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 有权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 有参与本会内部事物的管理权。
- 会员义务
-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积极推进横向经济联合;
-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
- 关心本会工作,努力完成各项有关任务,积极参加有关活动;
- 按时缴纳会费。
本会会费的缴纳时间为每年一月至三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及领导成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 制订、修改章程;
- 选举产生理事会、监视会;
- 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 审议理事会和监视会的工作报告;
- 通过重要决议;
- 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 由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为有效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为有效决议。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三名、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若干名;理事长连任不超过二届。
理事会的职责是:
-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推举名誉理事长;
- 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 决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 审批会员;
- 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后选人;
- 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 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接受监视会监督,对监视会提出的本会违纪问题和处理意见,及时制定并实施整改措施。
理事会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由理事长或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决定。
第十五条 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第一副理事长。
第十六条 本会的法人代表为理事长。
第十七条 监视会
监视会由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
其主要职责:
- 选举产生监视长;
- 出席理事会;
-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开展活动;
- 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 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坏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 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十八条 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及主要途径;
- 经费来源
- 会费收入;
- 接受国内外有关组织或个人捐赠;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其它合法收入。
- 经费用途
- 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
- 出版、印刷和邮寄本会刊物;
- 购置办公用品;
- 本会的日常管理开支。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变更程序
- 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 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 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终止程序
-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 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 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团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由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核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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