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级经济师协会简介

名 称:北京高级经济师协会

业 务 范 围:开展专业研究、咨询服务、信息交流、专业培训、承办委托、编辑专业刊物。

办 公 场 所:崇文区红桥东大地1号院

邮编:100062 电话:67144673

法定代表人: 杨志德

主管部门: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活动地域:北京市

名誉理事长:阳安江

主要负责人:理事长杨志德

副理事长高书春、顾阿朝、苑国立、

秘书长江瑞平

监事长刘士蕙

  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会议(含秘书长)行使职权。协会日常工作由理事长(或秘书长)负责。

  本协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评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团结北京地区高级经济师和各界人通过交流、咨询、研讨、培训等活动,为繁荣首都经济和“四化”建设服务,为政府服务,为企业服务,为会员服务。

  历史及活动简介

  北京高级经济师协会成立于1990年9月15日,原名北京工业系统高级经济师协会,1995年8月经市经委和市社会团体办公室批准更名为现名称。本协会自成立以来始终遵循其宗旨开展各项服务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一、开展课题理论研讨。其中大型的有四次,即北京工业企业经济效益问题;公司制改革问题;搞活国有企业和三改一加强问题;建立首都经济和首都经济圈问题。每次研讨结果都送交市有关部门,部分在《高级经济师通讯》上发表。

  二、举办大型报告会。共有八次,先后请著名经济学家或中央机关领导作专题报告,他们有学者、专家、教授蒋一苇、高尚全、沙叶、邱经基等,有国家经贸委 负责人俞晓松、蒋黔贵等。这些报告对深化企业改革,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首都经济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广泛开展咨询服务活动。鉴于本协会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已入会并交纳会费的个人会员(也吸收个别团体会员)。因此各项咨询服均不收取费用。每年的重点咨询服务活动均在10次左右。如帮助一些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帮助华时集团筹建沃驰表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四、办好《高级经济师通讯》,为增进会员之间的经验交流,开展学术探讨,给政府有关部门献计献策,我们从1990年9月起创办了《高级经济师通讯》,为季刊。这份内部资料性的杂志,除了选登高级经济师的论文外还约请大专院校、经济研究单位有关专家、学者、教授和政府官员撰文。“通讯”得到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和好评,认为有较高水平,至今已出版48期。

  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市经委、市科干局)进行每年一度的经济类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这是一项工作量大、具体、严肃的工作,我们深感责任重大,因此,我们选派了一些资深望重的专家参加从培训、论文答辩到评审会议全过程的活动,为全市工业系统及其他行业输送了高层次的企业管理人才,受到市有关部门的赞赏。据初步统计,从1990年到2000年,从1600名申报者中,共评出1000多名高级经济师。申报者中,以工业系统的为主,同时也为区县、建筑、建材、市政、外经外贸、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试验区等系统的申报者答辩和评审。

  六、组织了两次大的社会活动(集资)。一次是1991年第25届奥林匹克运动会足球预选赛亚洲第五赛区第二阶段比赛在北京先农坛体育场进行,需要筹集部分资金,中国足协和北京市体委根据张健民常务副市长指示,找到我们协会帮助发动工业企业出资赞助。我们动员了担负领导责任的会员积极支持。共集资17万元。作为酬谢,主办者在球场四周为各赞助单位做大幅广告、并作现场电视广告,使球赛顺利进行。一次是1993年为筹办纪念毛泽东主席诞辰100周年活动,中央把拍摄大型电视艺术系列片《毛泽东诗词》(21集)定为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同意,由中央电视台、海政歌舞团、总政话剧团和我们协会联合拍摄。由我们协会发动工业企业筹集部分资金。结果,共筹得53.8万元(另提供一辆专用车)。表达了首都工人阶级有力的支持这一重大的纪念活动,表达了广大职工对中国共产党的拥护和热爱和对毛主席的深切的怀念之情。此片同时为出资的各个企业作了广告宣传。

北京高级经济师协会章程

  1.  总 则

  第一条 定名为:北京高级经济师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经由北京市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有关系统、部门的高级经济师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批准、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本会室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团结北京地区高级经济师和各界人士,通过交流、咨询、研讨、培训等活动,为繁荣首都经济和“四化”建设服务,为政府服务,为企业服务,为会员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方针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北京市经济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1.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协会建设成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社会团体。
  2. 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五万元。

  1. 任 务

  第八条 本协会的基本任务是:

  1、调查研究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情况,开展课题理论探讨;

  2、交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科技进步,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企业改制、改组、改造和管理,制定发展战略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和体会;

  3、为企业谋求发展、解决前进中的困难、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进行咨询服务;

  4、组织一些专题研讨和培训活动,为造就企业家队伍创造条件。

  第九条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订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落实。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只吸收个人会员。凡本市各行、各业、各部门持证的高级经济师和具有与高级经济师同等资历的个人,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本会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入会退会手续:

  凡具备以上资格的个人加入本会,应填写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会议)批准,方可成为会员,并发给证书。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性退会,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会议)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
  3. 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学术和其它活动;
  4. 优先取得本协会出版的有关刊物、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协会章程;
  2. 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所委托的工作;
  3. 积极参加调查研究,撰写有关论文和资料;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4. 交纳会费。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3月至4月。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及领导成员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须经民主选举或充分酝酿协商。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理事由会员所在单位、系统和部门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推荐产生。理事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理事会的职责是:

  1.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 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 听取并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 选举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有半数以上的理事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理事会有半数以上的理事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第十五条 协会在理事回闭幕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1. 执行理事会决议;
  2. 制定协会工作计划;
  3. 选举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根据需要可从副理事长中设常务副理事长1人);
  4. 组织协会多种学术活动和其它活动;
  5. 召开下届理事会并报告工作;
  6. 不定期出版刊物,进行学术理论研讨,交流工作经验、学习体会。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闭幕期间,由理事长会议(含秘书长)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聘请若干著名经济专家和有关领导任协会名誉理事长、顾问。

  第十八条 本协会日常工作由理事长(或秘书长)负责,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 本协会法人为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协会法人代表为理事长。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财产为共同财产,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经费来源:

  1. 会员交纳会费;
  2. 企业的资助;
  3. 咨询、培训服务收入;
  4. 其它。

  主要用途:

  1. 协会日常办公费用;
  2. 组织各种活动及会议的费用;
  3. 简报、刊物等出版费用;
  4. 其它。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制度,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会议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三十用于发展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七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帐。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变更:本协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理事会报告。涉及登记证书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长(含秘书长)会议审议决定,然后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终止:由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并讨论通过;常务理事会根据决定,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然后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有关注销登记手续。本协会终止请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自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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