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服装纺织行业协会

  一、协会简介:

  (一)成立时间.

  北京服装纺织行业协会的前身是北京服装协会,成立于1984年10月。会长是李昭,名誉会长薄一波,总顾问段君毅。

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北京服装协会于2000年11月更名为北京服装纺织行业协会。

  (二)历史.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当时由于北京市服装行业领导体制的问题,严重阻碍了服装业的发展,出现了供求矛盾。为此,人民日报内参以“北京服装行业管理体制存在严重问题”为题向中央、市委做了反映,引起高度关注。时任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同志胡耀邦、李先念、万里、薄一波等都十分关心服装业的发展,做了许多重要指示,指出:解决群众穿衣问题“事关体制改革,发展生产,反对官僚主义的大事……”。北京市委、市政府的很多领导也十分关心和重视服装业的发展,如段君毅、焦若愚、李锡铭、吴仪、张建民、孙孚凌等对服装行业的改革、发展都做了重要指示,指出:北京是中国对外开放的窗口,服装是人们的脸面,要把北京的群众打扮得漂亮些,把城市打扮得美丽些。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采取措施解决发展服装生产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为适应形势发展,促进企业横向联合与协作,推动生产发展,北京服装协会作为全国第一家行业协会诞生了。这是北京行业体制改革的萌芽,是推行行业管理的尝试。

  自1984年协会成立以来,在各级领导的关怀和支持下,在李昭会长的领导下,协会忠实地履行了章程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为促进北京服装纺织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很大成绩,为后来北京服装纺织行业协会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主要工作.

  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是:牵线搭桥,服务经济;广开渠道,培训人才;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国际交往,拓展市场;咨询论证,服务企业。

  北京服装纺织行业协会2001年11月8日更名换届后在市经委和社团办的关心和帮助下,紧紧依靠会员和理事单位,依靠特邀技术顾问,使得协会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开展的主要工作是:

  1.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协会工作活力

  (1)建立健全协会职能机构

  协会设置了:三个部即会员部、联络部、综合部。同时为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经过各方面协调,推荐组成了四个专业委员会即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产品质量标准检测委员会、学生装委员会。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协会本着“自立、自治、自养”的原则,加强自身的思想、组织、作风的建设。根据协会职能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和协会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从制度上保证了工作的正常开展。

  (3)开拓了信息和信息出版工作的新局面.

  为促进企业信息化发展,协会开办了“北京服装纺织信息”,每月2期,免费发送给全体会员单位,加强了协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为高效率、全方位为企业服务,协会建立了独立网站。

  (4)加强组织建设,扩大协会的作用和影响.

  协会努力通过开展各项活动,扩大影响,不断吸引、发展会员。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入会面已达80%以上。

  2.遵循为企业服务的宗旨,积极开展活动,推动行业发展.

  (1)提高行业队伍素质,开展培训活动.

  为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及质量管理水平,协会组织了ISO9000(2000)质量认证研讨会;为推进本市服装行业质量新标准的宣贯工作,举办了质量新标准的宣贯培训班;根据企业急需高级技工的要求,协会举办了的高级技工考前培训班。

  (2)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开展树品牌形象活动

  ▲为更好地宣传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协会结合“3 .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委托市服装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北京地区女装系列产品按照国家、行业规定的标准进行了实物检测,其中26个品种综合指标达到了国家行业规定的优级品标准。结合9月质量月活动,委托北京市纺织产品及染料助剂质量监督检验站家用纺织制品进行了实物检测,有10个厂家的产品达到和符合优等品标准。

  ▲选择本会部分企业开展了北京用户满意工程活动

协会与北京质量协会共同开展了“北京用户满意工程活动”,有10户企业产品被评为北京用户满意产品。

  ▲积极参与了对行业企业推荐中国名牌产品的活动

  在配合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开展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试点工作中,协会根据近年来开展的衬衫产品实物检测活动的档案,向北京市技术监督局推荐了4户名牌产品,最终北京市大华衬衫厂“天坛牌”衬衫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称号。

  ▲向中国服装协会推荐了2001年度的两名服装百强企业即顺美服装公司、雪莲羊绒公司。

  ▲积极组织推荐、申报管理创新成果.

  协会向市经委推荐的2001年度北京雪莲羊绒股份有限公司的“具有羊绒行业特色的现代化管理模式CIMS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成果,获北京市第16届企业管理创新成果一等奖。

  (3)组织会员单位参加了研讨会、博览会和“双新”展览会.

协会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参加了中国国际企业网络展研讨会、中国服装博览会和“双新”展览会,开扩了企业思路,也向社会推介了会员企业。

  协会与纺织控股公司共同组织了42户企业参加了北京市经委举办的《2001 北京工业产品展示洽谈会》。通过展会,向社会展示了北京服装纺织行业符合首都经济、资源节约、绿色产品、科技纺织产品的新形象。进一步扩大了企业和品牌的知名度。

  (4)与通县人民政府联合召开了轻纺工业园区推介会.

  结合“十五”期间北京工业发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举措,搬迁三、四环路以内污染扰民企业,重构产业群体,调整工业布局的精神,协会充分发挥桥梁作用与通州区人民政府联合召开了轻纺服装服饰园区推介大会。

  (5)开展了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

  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参加了一年一度的美国拉斯维加斯的服装展览会“神奇服装展”,使企业了解国外的发展水平、学习国外的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

  同时,协会还组织会员单位去台湾、温州、宁波等地区学习交流,开阔眼界,促进企业发展。

  3.积极做好政府部门委托交办的任务.

  (1)开展了行业调查.协会在市经委的直接参与指导下,在本市服装纺织企业开展了全面调查,摸清了行业的基本情况。

  (2)编制了十五发展规划.受市经委委托编制了《2001-2005年北京服装纺织行业发展规划》。

  (3)开展课题研究. 按照市经委、市政府顾问团办公室要求,组织开展课题研究,此项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4)协助市政府补充修改了北京工业退出部分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的制定。

  (四)机构:

  协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各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下设常务理事会(现有常务理事61名)、理事会(现有理事174名);设四个委员会即: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教育培训考评委员会、产品质量标准委员会、学生装委员会。

  常设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三名;设三个部,即会员部、综合部、联络部。

  协会成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

  协会现有团体会员347名,个人会员320名。

  (五)人员:

  会长:徐和谊

  常务副会长:张培华

  副会长:龙云泽、方玉根、徐青伟、林士昌、滕家欣、薛宝金、张清云

  名誉会长:焦若愚、孙孚凌、李 昭、阳安江、刘海燕、黄甘英、李小林

  秘书长:张培华(兼)

  副秘书长:杜玉芬、单芳慧、张德晓

  监事长:刘宗元

  监事:勾毅、石尧巽、常俊祥、阮唯实

  会员部部长:杜玉芬(兼)

  综合部部长:单芳慧(兼)

  联络部部长:张德晓(兼)

  二、协会宗旨及章程:

  协会以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宗旨,是联系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章程见附件,宗旨另见章程第一章第四条。

  三、公地地点、联系方法及网址:

  办公地点:东城区东单三条33号 京纺大厦9层 邮编:100005

  电话:65127847、65128627、65141353

  传真:65127847

  网址:www.bjct.org.cn

  电子邮箱:bctta12@bjct.org.cn

 

北京服装纺织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北京服装纺织行业协会”(简称服纺协会)。

  英文名称: BEIJING CLOTHING & TEXTILE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名称: BCT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以北京地区服装纺织行业的工商企业、事业单位为主体,有大专院校、团体等参加的,自愿组成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是联系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是为政府和企业服务的中介组织。

  第四条 协会以发展北京地区服装纺织行业为宗旨,以协助政府引导企业发展都市产业、努力把北京建成“时装名城”为目标,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会员的共同愿望,开展行业工作。

  第五条 协会依法在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注册登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合法权益和正当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协会接受北京市经济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北京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北京服装纺织行业协会住所:北京东单三条33号 邮政编码:100005

第二章 业务范围与任务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与任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服装纺织行业的方针、政策与法规,并根据行业特点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开展服装纺织行业调查研究,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行业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开发、技术引进的前期论证工作,组织技术攻关、技术交流、新产品和技术成果的鉴定、推广,推动新技术成果的实施,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四)参与对本行业各类标准的制定、检查工作,组织本行业产品质量认证、评比及名优产品的推荐,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质量监督抽查等活动;发挥品牌效应;组织评审和申报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

  (五)组织举办本行业的各种国内、国际展销会、博览会、订货会等,开展相互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为本行业产品拓展市场提供服务。

  (六)经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业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和本行业工人技师的考评、发证;组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培训、考核等工作。

  (七)做好协会会刊的编辑、发行工作。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进行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及时为会员企业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动态,开展咨询服务。

  (八)协助有关部门作好本行业的进口许可证及出口配额的初审申报工作。

  (九)及时向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与意见。

  (十)承办政府部门、其他社会团体及会员委托的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制造服装纺织产品的企业或协作配套的企业,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经营公司、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设计部门以及其他社会团体。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有关专家、学者和多年从事本行业工作的同志均可申请入会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力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批评权、监督权;

  (三)有权参与协会管理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有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五)有提请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有权要求本协会提供生产、科技、经营管理等咨询服务;

  (七)有退会自由权;

  (八)有对协会理事监督权与罢免理事的建议权;

  (九)有符合本协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执行协会决议与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支持与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协会声誉;

   (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市场动态和先进经验,为协会撰写各种文章和论文;

  (六)符合本协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员代表人可以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也可以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委任本单位其他人员出任。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依法宣告破产;

  (二)停业或依法被撤消;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经本协会劝告拒不改正的;

  (四)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本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请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三)决定会费的变动;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协会财务预、决算报告;

  (六)审议并通过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

  (七)通过重要决议;

  (八)决定本协会的解散和清算等重大变革;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应有半数以上的全体会员出席,会员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过二分之一 以上的会员通过。会员大会每届三年。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监事会。理事、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职责由章程决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会的二分之一的理事通过方能生效。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理事会职责:

  (一)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确定本协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提出下届理事会的侯选人;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八)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九)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协会一般变更;

  (十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第二十三条第一、十项除外),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_2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3至5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协会的章程、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协会会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监督协会的财务状况;

  (七)对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负责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下设有专职 人员组成的秘书处作为本协会的常设机构,处理日常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设置专业委员会,并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可 列席理事会。

第五章 资产与经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协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支付、转移给会员单位;本协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协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协会资产。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

  经费用途:

  业务活动开支,包括会议费、差旅费以及协会其他活动费用及办公费用支出等。

  第三十二条 会费包括会员入会时自愿交纳的一次性的入会费和每一会计年度缴纳的常年会费。

  第三十三条 会员在退会或被除名时无权要求本协会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报告;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财会收支状况,并接受会员、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协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由业务主管单位会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章程修改程序

  (一)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二)本协会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终止

  (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协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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