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电子商会”,经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登记。行政挂靠北京市人民政府电子工业办公室,并受其业务指导。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北京市电子产品工商企业及团体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系统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依据国家有关电子产品经营销售的方针政策,促进电子产品的流通事业不断发展,扩大会员的经销实力和社会影响,以适应工业化大生产的要求,为北京电子工业的生产和流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 本会目标:开拓电子产品市场,巩固与发展电子产品销售体系,促进经营销售、商情信息、维修服务“三网一体”的建设,面向国内外两个市场,推动工贸、技贸、内外贸的结合。
第五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六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和挂靠单位北京市电子工业办公室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第八条 注册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
第二章 任 务
第九条 本会在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传达政府的方针和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对电子产品的流通进行指导、协调、咨询服务,监督会员正确执行国家的法规、制度。
本会具体工作任务是:
一、服务于电子信息行业的产品流通,把本会办成经济信息中心、经营指导中心、经营政策研究中心、经营管理人员培训中心、企业之间经验交流中心和对外经济合作交流中心。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争取经营销售的优惠政策,为提高会员单位的经济效益服务。
三、组织和指导会员、积极开拓电子产品市场、依靠会员单位的群体实力,为发展北京电子信息产业服务。
四、促进会员单位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往,积极开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业务交流。组织考察,举办产品展锁、展览、展示活动。
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电子市场调查研究,广泛收集国内外电子市场信息,组织市场信息发布和经验交流,为会员单位的经营决策、为企业的产品开发、为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市场信息咨询服务。
会同有关部门努力为会员单位培训经营销售管理人才,积极开展电子产品流通领域的理论研究,不断提高会员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理论素质。
五、开展咨询服务、接受单位要求 ,组织专家对其经营战略、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进行咨询诊断。
六、组织本会会员认为需要和可能开展的其它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交纳会费,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团体,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凡以生产经营电子产品为主,具有法人地位的工商企业,均可加入商会,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
二、与生产经营电子产品有关的协会及学术团体等组织,可以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三、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名誉会员和荣誉会员。
四、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团体均要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会的正式会员。特殊情况可由正副会长直接审批,但须由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十一条 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凡要求退出本会的会员不退会费和赞助费,须于半年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通报各会员。
第十二条 凡不遵守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不执行理事会决议,严重损害商会会员利益,不接受理事会和会长委托工作的企业、破产企业以及转业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对两年不参加商会活动和两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出,并通报各理事。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听取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三、有选举权、表决权和被选举权、建议权、批评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和各种业务活动及各类人员培训和业务专题讲座。
五、参与、讨论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六、提出有利于本会发展的各项建设性意见。
七、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会成员有监督、建议和批评权。
八、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得到本会的保护。
第十四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决议及本会制订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二、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和市场信息等资料。
三、积极支持本会工作,认真执行本会决定和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主动开展业务活动,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联合,严格遵守本会会员之间联合对外签定的协议,努力宣传和扩大本会的影响,不得做损害商会和会员声誉与利益的事。
五、按期交纳会费。本会会费交纳时间自当年一月开始。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根据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申请入会和退会均须按本会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它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其它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理事会
第一届理事会的理事由发起单位经过充分的酝酿协商,推举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由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三、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审批会员;
六、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七、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八、制订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九、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十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其它职责。
第十九条 本会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由常务理事决定。
第二十条 本会的法人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会长。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在秘书长的主持下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职工作人员,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其主要任务是:
一、提出修改本会章程草案。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和工作任务。
三、拟定年会工作报告和有关文件。
四、提出需要全体理事讨论的重大问题的意见草案。
五、协调处理会员之间业务往来和发生的业务纠纷。
六、组织收集与传递各种信息,办好本会会刊《北京电子信息》和北京电子工业经济信息网。
七、组织与指导会员开展各种经营活动,组织会员与企业集团和企业开展工贸、技贸结合的联销活动。
八、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事项。
九、提出财务预、决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为了加强联系和开展经常性的业务活动,本会特建立联络员和通讯员制度,联络员和通讯员由理事单位委派,属秘书处的非常驻工作人员,不定期召开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和通讯员会议,研究具体业务活动。联系员和通讯员要熟悉业务,相对稳定。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可逐步建立若干业务部,分别开展各种业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人组织,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资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报酬以及付给租赁会员的房租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本会根据国家规定管理合法占有的资产,建立财务制度。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一、本会各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有偿服务收入;
四、商会下设企业所得收入;
五、依法取得的其它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一、为实现本会任务开展的活动支出;
二、本会所需的办公设施、用品及经费支出;
三、本会召开的各种会议费用支出;
四、商会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商会专职人员实行聘任制。
五、本会的财务预算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方可实施。决算于每年会计年度终结后,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向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条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帐。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及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电子工业办公室和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终止程序
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员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政策、法令有抵触时,按国家的政策、法令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章程如需修改,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全体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北京电子商会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