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子企业管理协会简介

  北京电子企业管理协会成立于1980年8月8日,是北京市成立最早的社会团体之一。现在已发展为北京地区电子信息产业跨部门、跨所有制,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业组织。依托于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是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协会的宗旨是为团体会员和行业服务、为政府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团体会员单位和首都电子信息产业持续、快速、协调和健康发展。其主要任务是作为团体会员单位和政府之间的中介组织,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意见,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组织企业与行业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市场营销、科学管理、结构调整、企业文化、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学术研究;提供技术与经济信息;开展企业咨询、职工培训、经验交流、举办展销展览、对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承担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的相关任务等。

  中国电子企协管理现代化工作委员会成立于1984年,其办事机构设在北京电子企业管理协会,合署办公。1993年在全国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国家经贸委、电子部、机械部等有关政府部门的支持下,成立了全国计算机辅助企业管理联络网,其主要任务是学习宣传我国和世界发达国家企业现代化管理方面的思想、组织手段和方法,为促进企业信息化建设、推进企业应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建立和完善MRP-Ⅱ (企业制造资源计划系统)、MIS(管理信息系统)、OA(办公自动化)、CAD(计算机辅助设计)、CAM(计算机辅助制造系统)、CIMS(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促进和提高我国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服务。

  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市场经济日臻规范与完善,政府与企业完全分开,政府发挥对市场、对企业实行政策导向、宏观调控作用,不再进行微观管理;政府与企业完全分开,成为市场中完全独立的一员,不再依托于政府,在这种新形势下,协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更为明显和突出,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的空间更为广阔,任务更为繁重。

  经第四届团体会员大会和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了领导成员。协会设名誉会长4名:韩伯平、李兆吉、张仲文、何民生;会长:鲍玉桐;副会长29名(名单略);常务理事5名(名单略);理事34名(名单略);秘书长:许善选;副秘书长3名(名单略)。秘书处设置办公室、会员部、培训部、外联部、咨询部、研究部和质量管理分会;有专职工作人员7名。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27号 邮编:100031

  联系电话:(010)66036874、66068946(兼传真)

 

北京电子企业管理协会章程

1995年8月31日第四次团体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北京电子企业协会

  英文译名:Beijing Electronics Enterprise society

  缩 写:BEES

  第二条 北京电子企业协会是由北京地区从事电子科研、生产、教育、商贸、服务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面向电子信息大行业,跨部门、跨所有制,不以盈利为目的社会经济团体和行业组织,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北京电子企业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首都电子信息产业持续、快速、协调和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北京电子企业协会依托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并接受公司和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北京市社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协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成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北京电子企业协会是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主要职能是开展学术研究、经验交流、进行联络、协调、指导、咨询、培训、信息中介服务,兼有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管理的双重职能。

  第七条 北京电子企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术研究:组织对行业及专业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的研究;对发展大集团战略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研究;对企业的现代化管理、优化企业组合、优化产品结构、提高经济效益方面研究;向团体会员单位及领导机关推荐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有价值的学术论文,以促进改革,提高全行业和会员单位的管理水平;

  (二)信息服务:根据行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提供行业情况调查,经济运行预测和国内外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

  (三)咨询服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帮助企业进行管理诊断、管理系统设计、质量认证,推进、应用计算机辅助企业管理和企业信息化建设,制定正确的发展战略和经营决策,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

  (四)职工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各种人才,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整体素质;

  (五)积极推进科学技术转化生产力工作,协调同行业和不同行业间的经济与技术合作,促进各种形式的横向联合;

  (六)经验交流:总结交流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经验,推动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表彰优秀企业、优秀企业经营者,组织优秀企业管理成果的评审,并向有关方面推荐;

  (七)向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的有关经济、技术、装备政策的建议;

  (八)国际合作:以民间形式开展对外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举办国内外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示,为企业开拓国内外两个市场服务;

  (九)编辑出版有关科技、管理资料及书刊,努力为会员单位和社会服务;

  (十)承办政府部门及其它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北京地区电子信息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的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团体会员。协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九条 入会、退会程序:

  (一)入会:凡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团体会员;

  (二)退会:团体会员自愿退会,亦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终止团体会员资格。

团体会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条 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协会章程的义务;

  (二)执行协会决议的义务;

  (三)完成协会委托事务的义务;

  (四)积极参与协会活动的义务;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义务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团体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团体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团体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团体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团体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团体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团体会员大会;

  (四)向团体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团体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团体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团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团体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审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团体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团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1995年8月31日第四次团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1、本章程于1997年6月根据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拟定的协会章程范本进行了补充修改。

  2、2001年2月为变更协会名称,再次根据北京市社团体管理办法拟定的协会章程范本进行了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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