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子工业能源研究会简介

  北京电子工业能源研究会,于1988年11月,经北京市经委批准,市民政局社团办注册成立。现注册登记为社团法人。

  本会的宗旨是:面向北京地区广大电子行业,团结广大电子工业能源工作者为基层服务,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学术民主,充分发挥电子工业的高新科技优势,大力发展电力电子节能技术,发挥广大能源管理、能源科技人员的作用,为节能、降耗,保护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加速实现电子工业的现代化服务。主要从事节约能源领域的专业研究、学术交流、专业培训、信息交流、新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我会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贯彻国家各项能源法规、政策,在政府和企业界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我会现有会员单位55个,为北京地区大中型电子骨干企业(包括国有、集体和合资企业),有个人会员98人,其中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50%以上。

  我会内部制度完善,包括北京电子工业能源研究会章程、民主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核奖励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接收捐赠公示制度和监事会工作制度。并有内部会刊“电子能源动态”。

  会 长:刘仁洲; 法定代表人:刘仁洲;

  监 事 长:刘长春; 秘 书 长:秦明根;

  常务理事:12 名; 理 事:30名;

  单位会员:55个; 个人会员:98名;

  办公室人员:4名;

  办公地址:朝阳区大山子酒仙桥路4号北京正东电子动力公司院内;

  通讯地址:朝阳区酒仙桥路4号北京8505信箱北京电子工业能源研究会;

  邮政编码:100015

  联系电话:6436l122转2030、643636l3

  传真电话:6437704l

北京电子工业能源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电子工业能源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市电子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面向基层,为电子行业企业服务,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学术民主,充分发挥能源管理干部,科技人员的动作用,为加速实现电子工业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七条 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

第二章 任 务

  第八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团结和组织广大电子工业能源工作者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贯彻《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在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传达上级意图,反映企业愿望,承担政府部门简政放权后不便于管理的事务,帮助企业解决难以解决的问题,其主要工作有:

  1.学习、总结国内外、本系统内外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的能源管理经验,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2.组织调研、交流和推广能源管理和节能技术方面的先进经验和研究成果。

  3.举办经验交流会、学术讨论会、技术讲座和专业培训班、沟通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以提高能源管理干部和科技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4.开展节能咨询服务,组织节能产品展销和开辟技术市场。

  5.受北京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节能协会的委托,负责本系统的能源工作审核、互检、评比工作。

  第九条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落实。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研究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团体会员资格:

  凡北京电子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资格:

  凡热心于能源专业技术工作和从事能源工作的专职干部和技术人员,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三、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一份。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性退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会员有权申请参加研究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有对研究会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权利;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的义务

  履行章程的义务;执行决议的义务;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积极参与活动的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为研究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上的支持,为共同提高电子工业能源管理水平,推动技术进步做出贡献。

  本会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元月至十二月。(会费标准由各届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在征得会员同意的基础上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代表由所在单位推荐,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他领导成员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须充分酝酿协商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制定本会方针、任务和规划;

  2.制定、修改章程;

  3.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4.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5.通过重要决议;

  6.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7.其它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有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理事会

  第一届理事会的理事由发起单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推举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由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不超过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4人, 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理事若干人,并可聘请名誉理事长及顾问。会长连任不超过二届。理事会选出7~9人,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2.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3.根据本会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组;

  4.委任副秘书长和专业组负责人;

  5.审批会员;

  6.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7.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8.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9.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1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做工作报告;

  12.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13.审查本会的活动费用的预算和决算;

  14.以本会名义与其他组织开展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或常务理事)负责。

  第十七条 本会的法人为理事会。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第十八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3~5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职责

  1.选举产生监事长;

  2.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3.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4.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5.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6.对本会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

  7.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十九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报酬以及付给租赁会员的房租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1.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2.会员单位的资助。

  3.研究会业务收入。

  4.主管部门补助。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支出状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日常 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帐。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终止程序

  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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