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源行业协会简介

  北京电源行业协会(英文译名Beijing Power Supply Association缩写:BPSA)是依法登记的,由北京地区电源生产企业、事业科贸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和自律性管理组织。坚持实行自主、自治、自养的原则。本会经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批准,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核准登记。于2001年9月26日正式宣告成立。

  协会接受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团结广大电源产业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共同为发展我国电源产业,推动产品技术不断提升,促使行业健康发展,为早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协会名誉理事长 汪统(原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兼政法委书记、北京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协会名誉理事长 刘才(原中共北京市委工业部部长)

  协会名誉理事长 蔡宣三 清华大学教授、IEEE电力电子学会中国分会主席

  北京电源行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由1名理事长,7名副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监事长,11名常务理事,47名理事组成。成员中:主要是企业领导及负责企业生产技术开发研制的总工程师;科研院所中从事电源研究,在电源学术界有一定影响和造诣的专家、学者。对协会开展技术规范,技术质量评估,规定行业规划等项工作中都需要得到技术上支持与协助,以利发挥行业协会特有的功能。逐步向既拥有丰富的专业市场信息,又有权威性的专业智能储备,以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催化知识向生产力的转化而努力。

  协会初建,自身机构将随着工作的开展,逐步建立循序完善。协会日前工作由秘书处主办,首先尽快建立内部有关规章制度以利工作顺利开展。

  秘书长:孙京伟;副秘书长:王正保。联系电话:83526510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服务,电源行业协会也不列外,要立足于为企业和行业的发展服务,同时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在企业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遵照《培育意见》的精神及相关指示,应积极发挥自身的能动性,通过实际工作,探索行业工作的规律不断完善自我,顺应市场经济规律去开展工作。认真履行章程规定,通过实践工作的检验加以补充修改,使章程更能符合实际有利规范工作。

  北京电源行业协会办公地点:

  北京市宣武区白纸坊西街22号都市晴园大厦606室

  电话:83526510 传真:83520995

  网址:www.china-cpsre.com

 

北京电源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电源行业协会(英文译名:Beijing Power Supply Association缩写:BPSA)是依法登记的由北京地区电源生产企业、事业科贸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和自律性管理组织。坚持实行自立、自治、自养的原则。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电源企业、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批准,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认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事的科学态度,团结广大电源产业、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为发展我国电源产业。贯彻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为早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开展市场调研加强信息的沟通与咨询工作。创办出版专业性刊物,服务于会员与社会。

  第七条 经政府授权进行行业管理、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第八条 举办电源产品技术展览会或研付会等活动,组织电源科技成果鉴定并开展电源生产技术交流及新技术推广,促进我国电源产业技术的不断提高。

  第九条 组织技术、职业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对国家颁发的各项有关电源产品技术法规组织会员学习贯彻以保证产品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条 开展行检行评,促进行业自律的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开展国内(境)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行业规划。

  第十三条 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第十五条 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承担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于本专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即成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履行会员义务;

  (三) 在本会的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必须从事本专业的人员在专业上有一定的造诣。

  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事项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法人代表由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根据实际情况应由本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等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遵守本会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会员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背本会章程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四十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四十一条 对本行业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或对本会工作有突出业绩的成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于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协会名誉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1年9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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