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健品协会简介

  一、协会简介

  1、北京保健品协会是1996年6月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由北京地区保健品行业的企业、事业、科研单位、院校和热心从事保健品事业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并由北京市社会团体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一级协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北京市保健品、保健食品生产、销售、产品开发领域的指导和协调机构,协会的主管部门是北京市经委,业务挂靠单位是北京市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北京保健品协会的前身是北京保健食品协会,成立于1985年。后来,随着保健品事业的快速发展,1996年6月建立了北京保健品协会。2000年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经北京市经委批准成立了第二届理事会。

  3、业务范围:

行业协调、服务、承办委托产品监制、信息交流、专业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新产品新成果推广与转让、编辑专业刊物。

  4、机构:

  北京市保健品协会设会长1人(会长:常秀兰)、秘书长1人(秘书长:李静)、副会长12人、副秘书长2人、工作人员3人。

  协会下设:监事会、技术委员会、办公室、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中心等办事机构。

  二、协会宗旨:

  北京保健品协会的宗旨是把北京地区的保健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的企、事业单位和热心于北京保健品事业的各界人士组织起来,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反映行业企业要求,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通过协调和服务,在企业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信息和决策建议,为企业创造商机,促进北京保健品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首都经济建设服务。

  三、协会办公地点及联系方法: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129号万辉药业集团院内

  邮 编: 100031

  电 话: 010-66033322转2260 65522685 62216753

  传 真: 010-66039095

  联 系 人:宋建新 邵鸿余:BP:68338833呼36519

北京保健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北京保健品协会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市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本市营养保健药品、保健食品、保健饮料、保健用品行业的企业事业和科研单位自愿组成的跨行业、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北京保健品行业组织。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把热心于北京保健品的各界人士组织起来,通过协调和服务,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和科研水平,促进保健品行业健康发展,为首都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把本协会建设成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七条 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

第二章 任 务

  第八条 基本任务

  根据我国和北京的传统经验和科学研究证实,保健品有扶正固体,抗老防衰,增进身体健康和提高智力的作用并无毒副反应,这是研究保健品的着眼点和立足点。其基本任务:

  一、研究北京市保健品市场的发展方向,为它的科研生产发展制定规划,提供信息和决策意见。

  二、组织调查本市保健品的科研、生产、供需情况,开拓市场。

  三、组织协调有关保健品的多学科横向交流以及专题研究和讨论。开展首都与多省市特别是与外国的技术交流,并进行市场需求的调查和动态预测。

  四、组织协助有关保健品的科研生产管理部门专业人才,提高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举办专题报道和学术讲座,出版内部资料和刊物,推荐发表学术论文和有关著作。

  五、组织产品鉴定、监制,推广和转让科研成果,积极开展保健品的技术服务,提供技术咨询。

  六、进行产品质量监督,组织保健品的产品质量、包装装潢的检查,在此基础上逐步制定规范标准推动保健品的健康发展。

  七、发展对外关系,组织调查国外保健品的发展趋势,收集、整理、交流保健品的技术情况资料,和多省市保健品协会建立横向经济联合和合作关系,拓宽销售渠道。

  第九条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订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落实。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协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根据本协会特点可设荣誉会员或名誉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团体会员资格

  凡本行业的企业单位(包括全民、集体、合资、独资和乡镇企业及私营企业)以及从事保健品的科研设计、情报和教学等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资格

  凡对保健品有专长的专家、教授、工程技术人员、老工人的个人(合法公民)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三、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协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章程一份。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非自愿退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一、对协会组织机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协会有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有权参与本协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协会印发的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和情报。

  五、可以要求协会对科研、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组织学术论证和技术咨询。

  (二)会员义务

  一、履行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承办委托事务,积极提供科技成果及企业管理经验。

  三、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随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建议,积极完成协会委托进行的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和其他任务。

  四、按时交纳会费

  本协会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一月至三月。(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根据规定和本会实际在征得会员同意的基础上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领导成员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利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董事会;

  三、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其他职责

  会员大会有2/3会员代表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员代表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是本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会长连任不超过二届。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对本协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三、确定本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委任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审批会员;

  六、提出下属理事会的侯选人;

  七、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八、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本会的中期以及近期工作计划;

  十、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十一、召开会员大会并报告工作。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本协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十六条 本协会法人为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第十八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十九条 本协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于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本协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条 经济来源及用途

  经济来源:于会员交纳的会费、集资、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的有偿收入和各种事业的合法收入。

  主要用途:本协会内部管理费用开支和组织技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协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协会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帐。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终止程序

  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二、由理事会提出中指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处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协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经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同意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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