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依法进行筹备、登记而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活动

或被撤销登记后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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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社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人们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共同的意愿和目标而结合成社会团体,是实现他们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但是,结社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方能实现。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均属非法行为。这种行为无视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扰乱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正常管理秩序,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结社权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对政治和社会的稳定构成隐患,其性质和后果都是极其严重的。

  近年来,非法结社的行为时有出现。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明知其筹备或成立社团的动机或目的与法律、法规相违背,不可能依法获得批准或登记,故意规避法律的约束,具体情况主要有:为达到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等反动政治目的,而蓄意非法结社;为达到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擅自筹备或成立社会团体;为从事宣扬封建迷信、伪科学等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活动而擅自筹备成立社会团体;为满足部分人或小集团的局部、特殊利益而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等。二是不了解国家有关社团登记管理的法规,盲目结社。还有一些已登记成立的社团因违法行为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仍然以原来登记的名义进行活动。此类非法社团虽然数量不多,但是影响恶劣,危害严重,必须采取断然措施予以打击。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和情势下,新修改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针对这些现象设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首先,对于违反规定,未经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准就开展社团筹备活动的,要予以取缔,并没收其非法财产;其次,对于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同样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财产;第三,对于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也设定了同样的处罚。应当注意的是,在这里,对非法社会团体并不仅是因其从事了非法活动才进行处罚,即使是其从事的活动本身不是违法的,由于它不具有以社团的身份从事这些行为的资格,所以登记管理机关也要予以取缔和没收其财产,没收财产在此是一种行政处罚,这种处罚也是为了取缔能够得到彻底的实现而设置的。如果非法组织的活动触犯了刑律,经司法机关认定已经构成犯罪的,从事非法活动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些非法组织的活动虽不构成犯罪,但是属于《治安管理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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