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社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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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团犯罪,是刑法上单位犯罪的一种,而单位犯罪是针对自然人犯罪而言的。由于我国1979年的刑法对于单位犯罪的问题未作规定,致使我国刑法学界长期以来对于包括社团法人在内的单位犯罪问题一直持否定态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单位犯罪问题显得日益突出,比如单位走私的问题等。自80年代中期以来,单位是否可以构成犯罪主体的问题成为刑法学研究的焦点问题;经过几年的研究和争论,多数的学者对于单位犯罪持肯定态度,在立法上也逐步确认了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加大了追究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力度,从1988年制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确立单位的“走私罪”始,在刑法修改以前,先后共有12个单行的刑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对60多种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作出了确定。1997年经过修订的刑法采用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形式,对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作了明文规定。刑法总则第二章第四节第30条规定了单位犯罪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的“团体”即指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中的社会团体。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包括社会团体在内的单位仅对刑事法律规定可以由其构成的犯罪才负刑事责任。刑法总则第30条还规定了对单位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处罚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从分则规定的大量的单位犯罪的罪名我们可以看出,此处所指“刑罚”,是指自然人犯此种犯罪时刑法规定的刑罚。根据此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于单位犯罪在处罚上施行的是“双罚制”的原则。

  根据刑法的上述规定,在社团构成犯罪场合,对于社团要处以罚金,对于社团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判处刑法规定的其他种类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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