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团体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方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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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消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消登记。

  我国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一般均有相应的国家机关作为执法的主体,所以社团违反不同的行政管理法规时,可以由不同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处罚,如:违反消防法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予以处罚;违反价格法的,由物价部门或者工商部门予以处罚;违反税收征管法的,由税务机关予以处罚等等。如果同时触犯多个法律法规,则可以由不同的行政执法机关同时给予处罚。有关国家机关在处理社团违法犯罪的过程中,如果认为该社团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必须将该社团予以撤销登记的,可以建议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撤销社团登记的处罚权只能由登记管理机关行使,除了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外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无权行使。

  如何理解“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换一句话说,如果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就必须撤销登记吗?鉴于撤销登记的权力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而不是属于其他任何机关,所以是否撤销登记,最终还是应当由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决定。但是,从另一方面讲,如果社会团体从事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或者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司法机关认为应当对社团澈销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在其他违法情况下,如果其他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也要积极配合,及时了解情况作出合理的判断和处罚。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社团登记的,在形式上应当采取处罚建议的形式通知登记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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