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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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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的规定,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同时,鉴于社团法人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社团法人应当负责对他们的监督和管理,并对他们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社团法人不按照规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如: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或者未经登记而设立;违法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等)或者对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未尽到管理责任,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违章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如: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分支机构超越社团法人章程和法人的授权而进行非法活动等),登记管理机关就要依法迫究社团法人的责任。藉此督促社团法人对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承担起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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