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
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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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团体法人的资产是社团法人开展活动以实现其会员共同意愿所必备的物质基础,也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因此,社团及其内部成员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或者社团接受的捐赠、资助,如社团内部发生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或其接受的捐赠、资助的情况,将严重侵害社团法人的财产权,侵害了社团会员的权益,影响社团正常开展活动。为此,罚则中规定了上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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