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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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团法人的性质决定了它与企业法人的本质区别。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组织,所以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是,不包括社团的咨询活动,也不包括社团因自身业务活动和与其宗旨相适应的需要而设立的实体机构,如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审批、或登记手续的经济实体、报社、杂志社、研究所、培训中心等。社团法人自身如果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便背离了结社的宗旨,所以禁止社团法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营利性活动是我国社团立法的一贯规定, 1989年社团条例第四条也专门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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