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管理机关在限制社会团体活动或者对社会团体撤销登记时

所要采取的落实处罚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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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规定,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社会团体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情况,多属于社会团体具有一定程度的违法行为,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当予以禁止并且要对其进行治理整顿的情况。在此情况下,社团法人的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尚不足以使得撤销登记成为必要,社团只要通过一段时期的整顿,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处理并调整内部责任人员,就可以继续从事活动。停止活动的期限,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社团自身整顿的情况来决定。社会团体被处以“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处罚后,其社团法人的主体资格并不因此丧失,只是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暂时的限制。所以,对于标志社团法人主体资格和身份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印章和财务凭证等,仍然属于社团法人所有,登记管理机关不可以予以收缴。但是,为了防止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继续从事活动,有必要将标志社会团体的身份的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以及财务凭证采取措施加以封存,使社会团体在限期停止活动期间无法从事对外交往,无法参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为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了本条第1款的规定。这实际上是为了保障“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处罚得以落实的一种辅助措施。关于“财务凭证”,是指有关税务、金融、以及内部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凭证,如空白的支票、空白发票以及会计凭证等。这些凭证在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期间仍有可能被利用,甚至是被恶意利用,以至于造成管理机关难以预料的后果。所以,将其与《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社团印章一并封存是十分必要的。

  在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后,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这是因为,社会团体法人一旦被撤销登记,便丧失其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作为其法人主体资格和身份的标志,自然应该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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