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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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社会团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是国家赋予并经法规予以确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依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是社会团体应自觉履行的义务。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团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有利于确保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维护政治和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对社会团体实施有效管理,规范社会团体的行为,促进其依法开展活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在依法行使各自的职责时,社团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接受监督检查。如果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将妨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依法行政,扰乱正常的管理秩序,对此种情况,登记管理机关可视情节,按规定分别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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