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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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是指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对己登记的社会团体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按照法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以确认社会团体是否具有继续开展活动的资格的行政执法行为。

  社会团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即取得合法地位,但这仅是其致力于某项事业的开始,它还需要规范自我行为,不断完善和发展。年度检查是对社会团体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不断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我国工商登记管理部门也依法对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其实践证明,年度检查是对登记管理对象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制度。各类社会团体必须按照法定的时限和法定的程序主动接受年度检查。与其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不在同一地的社会团体,应主动接受住所地受委托对其实施管理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年度检查。

  关于年度检查的时间、程序、内容。关于年度检查的时间有两段,一个是3月31日至5月31日前的初审时间,另一个是5月31日以后的正式审查时间。按时、主动地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工作报告是社会团体的义务。年度检查的程序是先由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履行正式审查程序。年度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以上列举的内容是从社会团体的一般情况出发的,实际上工作报告的内容并不限于上述内容,各种不同类型的社会团体都有不同的特点,工作报告还应当结合并反映社会团体各自的特点。

对极少数依法不需要履行登记手续,仅需备案的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其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但提供的工作报告应反映其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依据本条例规定履行备案事项的情况。 应当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简化,只是简化了年度检查的内容,而不是取消了这项制度。因此,关于年度检查的时间和程序仍然应当按《条例》第三十一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另外,还有一点必须明确,就是不论业务主管单位还是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或者进行年度检查的初审,都不得向该社会团体收取费用。因为《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对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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