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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
和保险福利待遇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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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这里介绍一下有关事业单位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的规定。
1.关于工资待遇的规定。工资是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从事劳动所得的报酬,工资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它是劳动者的主要收入来源。国家对事业单位工资待遇的规定,主要有1993年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中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实施办法》和《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办法》三个规定,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有:(1)根据事业单位的特点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拔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2)根据事业单位工作特点的不同,其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五种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即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奖金制和行员等级制。
(3)根据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自身特点,在建立职员职务序列的基础上,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主要分为职员职务工资和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两部分。(4)对事业单位的工人,分为技术工人的工资制度和普通工人的工资制度两大类。(5)改革奖励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和取得成绩的人员,分别给予不同的奖励。(6)建立正常的增资机制,主要有正常升级,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以及提高津贴水平等四种途径。(7)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环境、物价水平及经济发展等因素,结合对现行地区工资补贴的调整,建立地区津贴制度,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8)根据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学历分别实行见习工资或初期工资的工资待遇。(9)离退休人员的待遇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从实施范围,分类管理,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职员职务工资的实施,津贴的实施,工人工资的确定,奖励制度的实施,地区津贴制度的实施,正常增加工资办法,新增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调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等11个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办法》从实施范围,津贴类别,津贴标准,津贴的发放形式,开支渠道以及人员的调动和离退休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2.关于保险福利待遇的规定。这里所说的“保险”主要指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在于使劳动者因为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业中断劳动,本人及其供养的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社会保险具有保障性、强制性、互济性、福利性和社会性的性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概念不同,他们在保险的对象和作用、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待遇水平和给付办法、管理体制以及立法范畴等方面都有不同。实施社会保险制度为人们从不同方面提供了各种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待遇,退职待遇,医疗保险待遇,工伤及职业病待遇,病伤假待遇,残疾抚恤待遇,生育待遇,失业保险待遇,丧葬待遇等,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方面的规定,主要有政务院1951年、1953年修订的《劳动保险条例》,1978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80年《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1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等等。此外,还有一些单行法规中有关于涉及社会保险待遇方面的规定。国务院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以文件规章的形式对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有大量执行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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