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对社会团体资产来源的合法性

以及保护社会团体资产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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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合法性问题。社会团体的资产是否合法,主要取决于该资产的来源是否合法。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有多种形式,主要有社会的捐赠、资助,会员的会费,国家拔款,社团业务活动的收入,社团资产的增值部分以及国际组织和外国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等。在上述多种资产来源形式中,有些资产来源的合法性是不容质疑的,如国家拔款等。有些资产的来源的合法性则要引起注意,如接受捐赠和资助的目的必须符合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接受有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等附加条件的捐赠、资助;社会团体收取会员会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收取会费;社会团体资产增值的方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金融管理的规定;社会团体开展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相关的有偿服务及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关于社会团体资产的保护问题。我国社会团体的资产是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组成部分,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据此,本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这里所说的“侵占”,是指其他单位和私人将社会团体的资产占为己有的行为,这里所说“私分”是指社会团体将属于本单位的资产私分给会员或其他个人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挪用”,是指社会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违反本款规定,具有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行为的,将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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