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共有5项。
第1项职责是“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条例》在规定登记管理机关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同时,还规定了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登记、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对社会团体实行的是成立前的双重审查制度。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是协助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查,也是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的前置程序,但是,业务主管机关的初审与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结果相比较,初审结果不构成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发生最终的法律效力。这里所说的筹备申请前的审查和成立登记前的审查是指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的情况,其中成立登记前的审查,还应当包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前,还应当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的情况。这里所说的变更登记前的审查,是指《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变更登记前的审查和变更备案前的审查两种情况。这里所说的注销登记前的审查,是指《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和注销备案前的审查两种情况。
第2项职责是“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条例》在总则部分已经规定了要求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那么,社会团体是否能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就需要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和指导。这里所说的宪法,是指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1988年、1993年和1999年的三个修正案;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这里所说的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地方性法规等;这里所说的政策,是指党中央和国务院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以任何形式规定的方针和政策。
第3项职责是“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对社会团体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是对社会团体的一项动态管理措施,也是监督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条例》第二十六条已经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之所以还要规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是因为与登记管理机关比较,业务主管单位与社会团体的人财物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便于了解和掌握社会团体的活动,有利于客观地评价社会团体提交的工作报告是否真实的反映了该社会团体上一年度的活动情况。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工作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等。
第4项职责是“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是登记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同时业务主管单位也有协助登记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职责。这里所说的“其他有关部门”,是指与查处违法行为有关的部门,如与查处财政违法行为有关的是财务行政管理部门、审计部门,与查处治安违法行为有关的是公安部门,与查处非法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有关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等。这里所说的“查处”,是指业务主管单位协助登记管理机关检查、调查和证明违法行力的存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条例》规定主要是由登记管理机关执行行政处罚,业务主管单位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给予纪律处分等形式的处理。
第5项职责是“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条例》规定了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是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一个必经法律程序。“清算”是指法人消失时对其财产的清理。清理法人财产的人,称为清算人。清算人应当查清法人的财产,核实债权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对清理后剩余的财产和债权债务提出处理办法。这里所说的“有关机关”,是指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部门。社会团体开展清算工作除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依照1996年10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22日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清算的规定执行。该规则规定:“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非国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本规则执行:其他非国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条例》第二十八条第2款是关于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收取费用的禁止性规定。即:“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之所以要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职责不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主要考虑到:一是当前行政性收费过多过滥,不利于廉政建设;二是有利于减轻社会团体的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