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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登记管理机关履行查处社会团体
违法行为的职责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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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处社会团体违法行为的职责,《条例》规定,“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即构成了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对社会有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表现为作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或者不作法律所要求作出的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违法行为可以构成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等,《条例》第六章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给予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公民或者组织的法律制裁措施,包括对人身、能力、行为、财产、精神等方面的处罚措施,如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罚款以及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警告等。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由民政部门依法处罚,如果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则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如果认为应当撤销社会团体登记的,则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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